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3条 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2章 入学与注册
第4条 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5条 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6条 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7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
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8条 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3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9条 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
习确实有困难者。
第
10
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第11条 学生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之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12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应于复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坚持不愿意调整专业,则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
13
条
休学学生不得留住学校。
第14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各个部门一致批准之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15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勒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同时,报省或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如期复学或拒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 经学校动员,因病休学或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
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
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严重违反技工学校校纪校规
的学生。
第十六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如学生需要,学校可给予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
第十七条 凡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实习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按省物价行政部门有关职业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校须于每年5月份将本学年退学的学生名单报送技校招生主管部门。中央、省部属技校直接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送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4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九条 技工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转学或转专业
1、 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工种)以外的某一专业
(工种)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工种)更有利
其能力发挥者;
2、 因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
不宜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学籍,但可在相关学校或专业学习
技工学校有哪些专业者;
3、 经学校审核认可,学生及其家庭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
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 复学时,本专业(工种)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1、 转专业:首先由学生本人向本校提交本人亲笔书写的书面申
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字),然后由学校核准,学生科签
字,并按隶属关系报送省,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备
案。
2、 转学:(1)由学生本人向原学校及接受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并说明转学原因;(2)原学校
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见附表二),交接收学校;(3)接
收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隶属关系报送省、地级以上市
劳动保障部门核准;(4)跨省转学的,须报两省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核准。
3、 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但确
实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同
意,报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产生变化,学校要求学生转专业的,须征得学生同意,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第二十二条 技工学校可以接受技校系统以外其他类型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5章 学制
第二十三条 中等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2—3年,以3年为主。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实行中级和高技技工学历教育衔接的专业(工种)可实行5年一贯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的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其取得2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试行学分制管理的技工学校,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范围内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一般不执行提前毕业,但可推迟2年毕业。提前
毕业的由各个技工学校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6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锁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生产实习总学时。各科(含本专业技能鉴定)考核总评成绩和操行总评及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前经补考,有四门(含四门)以下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原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被撤销者,作结业处理,结业满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其操行达到及格标准或可
撤销处分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在技工学校结业,肄业的学生,学校可组织其参加某一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校可推荐就业。
第三十条 技工学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毕业证号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排,未按规定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7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广东省劳动局1990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高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试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籍管理,依据本《规定》,并结合学分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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