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第二框夫妻地位平等教学设计
【课标要求】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认同我国法律对夫妻平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科学精神:夫妻平等不等于均等,明确处理家庭问题也要秉承科学精神。
法治意识:培养平等、法治意识,财产需要依法处置,财产问题、子女问题需要商量解决。
公共参与:在生活中做好夫妻平等关系的宣传,给夫妻财产纠纷提供法律帮助。
【重点难点】
重点:了解夫妻关系的内容、核心,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难点: 理解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教学过程】
探究点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合作探究】
议题:正确认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王刚是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与中学教师张燕结婚,婚后生有一对双胞胎。张燕想给男孩取名王龙,女孩取名张凤,结果王刚不同意,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王刚整天忙于公司业务,家务全落在张燕身上。产假结束后,张燕要上班了,想请个保姆帮忙做家务,王刚不同意,坚持要张燕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两人意见不一致,导致矛盾激化。
(1)你认为子女应该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为什么?
(2)请运用有关法律常识对王刚的行为进行分析。
答案(1)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王刚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没有处理好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没有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和自由。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王刚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没有尊重妻子给孩子取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王刚要求妻子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侵犯了妻子参加工作的权利。
③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王刚忙于公司业务,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但也不能把所有家务都推给妻子。
【核心归纳】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
(1)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2)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住所选定权:对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强迫,第三人也不得干涉。
(4)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非只有女方。
(5)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
典例1 朱某(男)与李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被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朱丹随李某生活,朱某每月负担朱丹抚育费800元。2018年8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本镇男青年赵某结婚,李某便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赵某的姓氏,即将“朱丹”变更为“赵丹”。当朱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十分不满,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李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李某的拒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因为婚生女朱丹随李某生活,所以李某有权利私自改孩子姓名
②因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李某有权利私自改孩子姓氏
③因为监护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李某不能私自改孩子姓氏
④只有朱某与李某协商一致,才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
A.①②  B.②④  C.①④  D.③④
答案  D
解析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同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李某未经朱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姓的行为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因此,①②说法错误;③④说法正确。故答案选D。
探究点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合作探究】
议题:正确处置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材料一李某与王某于2016年登记,两人住进了李某2015年在市区单独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中,并一同经营一家小店。结婚后,王某经常和同学聚会,引起李某不快,于是李某要求王某在家看店不准外出,尤其不能与同学交往。此后两人轻则吵闹,重则大打出手,王某深感痛苦。2018年6月,王某与李某协商离婚,要求平分市区商品房和20万元共同经营所得,李某同意离婚,但以生意主要是自己经营为由,不同意分割财产。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对市区商品房和2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
王刚的第一任妻子(1)王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其法律依据。
材料二张某与王某是夫妻,有一子小王。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王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
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张某欣然同意。王某有一叔父在海外经商,膝下无子,遂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王某之子小王,供其出国留学,不久后老人去世。随后,王某与张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归属上两人有不同看法,产生争执。
(2)张某认为全部存款都在其名下,应归她一人所有,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①对2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会得到法院支持。依据: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对市区商品房进行分割,得不到法院支持。依据:商品房是李某2015年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是个人婚前财产。
(2)张某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见,存款虽在张某名下,但其性质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
【核心归纳】
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
环境将小房子换成了大房子。2018年8月,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乙提出离婚。但在用小房子换来的大房子的财产归属上,双方产生分歧。关于大房子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登记在甲名下,但因其是婚后购买,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B.若以出售小房子所得价款为首付款,则属甲的个人财产
C.如双方曾有口头约定,就可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的规定
D.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未有其他约定,那么一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答案  D
解析如登记在甲名下,虽是婚后购买,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是约定归甲,排除A;以出售小房子所得价款为首付款,由于所购房屋为婚后行为,不一定属于甲的个人财产,排除B;夫妻约定财产应采用书面形式,排除C;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一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D符合题意。
【知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