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冀政办字[2017]4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小产权房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因时施策,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防止出现大起大落,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控房价、防泡沫、防风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特别是雄安新区、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把做好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正确研判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投机炒房,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管得好、稳得住”目标要求。
(二)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出台更加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上,确保环比不增长。要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控,严控规模扩张、严控开发强度、严控贴边发展,严禁在交界地区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严禁环首都围城式发展,坚决防止形成“铁围子”。廊坊北三县要服从服务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大局,与北京城市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控。要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实施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一)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制定和执行住房(所称住房均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与本实施意见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措施。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即:对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审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经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议后,采取提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措施。原则上对首次
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城市无房且无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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