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4.29
∙【文 号】国土资电发[2011]53号
∙【施行日期】2011.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士环境资源厅、国土资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房地产调控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采取积极有效肇政策措施,调整优化土地供应和利用结构,千方百计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满足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对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在落实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调控任务时,为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多渠道、多位置布置保障性安居工程,出现了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企业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等倾向性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依法依规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产权房政策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及时供应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及时供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力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的实施管理,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项目及时落地。要优先安排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时供地、及时开工建设。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核绿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报批效率。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定期检查、责任考核追究制度,督促市县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和绩效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与管理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二、规范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控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用地合同管理,严格控制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以有限的土地资源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房型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强化履约监管。
三、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等),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行为,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若建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个别直辖市,确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集体自建、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流转的原则,制订试点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试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房。
四、严格规范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性住房行为
严格执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兴建住房的政策规定,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为解决内部员工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
的,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未履行申报程序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用地,也不得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登记。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其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等,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对符合国发<2007>24号文降规定条件的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已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切实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主动会同关部门,及时调查发现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行为;对于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用地不得受理其土地登记,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办土地审批手续。已查清是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应一律停建停售:依法依规分类调:查处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措施,有效预防和杜绝借新农村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既要确保住房用地
供应、管理和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又要严格依法依规使用土地,维护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国土资源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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