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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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个吉祥公司名字大全∙【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看日环食用什么工具【公布日期】2014.06.25
【字 号】苏保监发[2014]42号
【施行日期】2014.06.25
4分管内径【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今日资讯【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保监发〔2014〕4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华晨宇富二代  一、关于团险业务经营
  保险公司应建立团体保险业务回访制度。保险公司应对所有一年期以上团体保险新单进行回访,回访应在保单生效后30日内通过信函、上门、传真等方式进行。回访应与投保单位确认被保险人数、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等信息,确认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保险公司应抽取团体保险合同的部分被保险人进行回访,了解被保险人是否知悉并同意参加团体保险事宜,是否获得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凭证。团体保险发生退保或给付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单位进行回访确认。团体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建立团体保险业务回访档案以及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对回访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置,并向江苏保监局书面报告。
  二、关于犹豫期
  保险公司应切实保证投保人的犹豫期权益,向个人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含银邮代理保险)新型产品的,男性客户在投保时年龄为60周岁及以上、女性客户在投保时年龄为55周岁及以上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有者,保险公司应特别给予以下两项权利:
  (一)在签收保单之日起30日内享有犹豫期权利;
  (二)对保险销售是否存在欺诈误导行为有争议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举证。
  三、关于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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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应按监管要求向江苏保监局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前期,江苏保监局建立了全省人身保险公司季度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和银保渠道费差情况评价制度,各保险公司应每季度继续向江苏保监局书面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和银保渠道费差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季度经营分析报告报送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11号)、《关于整顿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174号)、《关于建立银保渠道费差情况评价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58号)和《关于防范销售误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20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季度经营情况报告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略)
  2.季度经营情况统计报表(略)
  3.银保渠道费差情况评价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略)
  4.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银保渠道费用支出明细表(略)
江苏保监局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