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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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4.13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的管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的审批与备案程序,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草案)
 
毛舜筠张国荣第一章  总则
张紫妍高尔夫玩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加强产品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并对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贴近市场的产品开发与运行管理机制。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和产品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产品审批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下列产品应当申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
  (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产品;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产品审批的范围,并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第十条  对于应当经审批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产品销售前将审批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保监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人身保险产品审批申请表》;
  (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三)产品审批申请的说明材料,应当详细列明产品的主要特点以及申请审批的原因;
  (四)保险条款;
  (五)产品费率表;
  (六)对于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七)对于有减额交清条款的产品,须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文档;
  (八)对于涉及费率浮动或参数调整的产品,须提交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产品参数调整办法,此项材料仅限于中国保监会允许进行费率浮动或参数调整的产品;
  (九)本公司总精算师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
  (十)本公司总精算师声明书;
  (十一)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十二)产品可行性报告;
  (十三)销售管理办法,其中应当包括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管理办法等内容;
  (十四)财务管理办法;
  (十五)业务管理办法;
  (十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七)产品说明书文稿;
  (十八)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
  (十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产品审批的,除了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
  (二)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第十三条  产品精算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来源和定价假设选择;
  (二)费率计算报告,应当包含定价方法和精算公式,总精算师须论证并阐述费率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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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有现金价值的产品,应当提交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四)对于有减额交清条款的产品,应当提交减额交清保额的计算方法;
  (五)准备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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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管理意见;
佘诗曼林峰  (七)对于有利益演示的产品,应当提交演示内容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