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6
刘德华吴倩莲【字 号】京卫政法〔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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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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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卫政法〔2020〕15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防控措施,做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期限为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含第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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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公共场所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单位在疫情防控中的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有关管理规定,督促落实外地返京人员集中或居家隔离14天的规定;建立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做好每日早晚两次监测体温等身体健康状况排查和监测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等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从业人员出现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时,不得安排上岗,并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相关区域的消毒;如单位出现密切接触者,督促其配合完成14天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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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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