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1.09.10
【字 号】京城管发〔2021〕59号
国产奶粉品牌排行榜【施行日期】2021.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
  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燕山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科学、高效履职,持续提升执法精细化、精准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施行。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责,认真做好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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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
  2021年9月10日
  目录
天生是优我评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事项分类
  第三章  执法对象分级
  第四章  分级认定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附件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科学、有效履职,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城管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类分级执法是指城管执法部门结合不同领域、不同业态发生违法行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况对执法事项进行分类,结合执法对象是否遵法守法、是否
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执法对象进行分级,并依法实施差异化执法措施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执法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人以外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其他组织。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分类分级执法包括执法事项分类、执法对象分级,以及信息归集、动态调整、管理利用等内容。
  第五条 开展分类分级执法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包容审慎原则,坚持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引导执法对象自觉遵法守法。
  第六条 对通过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落实“接诉即办”等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不在本规定调整范围之内。
  市级以上重大活动保障方案、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新冠疫情风险等级防控措施等对特定期间内的执法检查频次、覆盖面等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汤盈盈老公装修噪音在规定时间是几点到几点第二章  执法事项分类
  第七条 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结合执法对象发生违法行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区分不同业态、不同执法事项,分类建立一般执法清单和重点执法清单。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的业态、执法事项列入重点执法清单;其他业态、执法事项,列入一般执法清单。
  重点业态和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对涉及一般执法事项的执法对象(以下简称一般执法对象),原则上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检查。
  能够通过非现场完成检查的,应当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加强与相关部门监控设备共享,推动非现场执法,实施电子证据收集。
  能够通过与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掌握许可、备案信息实现非接触执法检查的,应当完善工作机制,掌握有关信息,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
  第九条 对涉及重点执法事项的执法对象(以下简称重点执法对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完成执法全覆盖的周期,依法依规实行执法全覆盖,并可以根据季节因素、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重点执法事项涉及到不同层级城管执法部门共有职权的,原则上由下一级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执法全覆盖,上一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抽查和跨区执法对象的检查。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气候、季节性特点、相关领域安全形势、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等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通过本单位或政府向社会公示,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确需在计划外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应当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依托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查询执法对象分类分级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李赛凤三级 推行“综合查一次”,能够在一次检查活动中对涉及到的执法事项做到多项或者全面开展的,原则上应当整合检查事项、合并进行,减少对同一执法对象非必要的单项执法检查。
  需要联合其他不同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执法对象实施检查的,应当依托联合双随机抽查、“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机制在同一时间实施联合检查。
 
第三章  执法对象分级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频次、执法结果、信用等因素,对执法对象进行综合认定,按照A、B、C、D四级进行台账管理,实施差异化执法措施。
  一般执法对象,根据认定结果分别纳入A、B、C、D四级台账;重点执法对象,根据认定结果分别纳入B、C、D三级台账。A级实施减量执法,B级实施常规执法,C级实施增量执法,D级应当在C级执法措施基础之上再加大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一般执法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A级:
  (一)经城管执法部门检查或对众举报、媒体曝光、部门移送等案件线索进行核实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对认定为A级的一般执法对象,实施以下执法措施:
  (一)坚持无事不扰,通过在本级台账内开展双随机抽查,压减日常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半年主动开展一次现场执法检查;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