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彬等与何宇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9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04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海邑周刘金徐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郁婧婧;黄某某彬;任奇;何宇青 
【当事人】郁婧婧黄某某彬任奇何宇青 
【当事人-个人】郁婧婧黄某某彬任奇何宇青 
【代理律师/律所】潘舜州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陈应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舜州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陈应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舜州陈应春 
【代理律所】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郁婧婧 
【被告】任奇;何宇青 
【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任奇、何宇青确系在合同约定过户期限前向郁婧婧、黄某某彬提出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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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延期,郁婧婧、黄某某彬对此表示同意,且之后并未提出异议,2020年7月30日前,双方已经完成系争房屋交接手续,任奇、何宇青入住系争房屋至今,任奇、何宇青在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30日将合同约定于过户当日支付的剩余房款提前支付完毕,故本院认定郁婧婧、黄某某彬与任奇、何宇青就系争房屋过户时间延期系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系诚意履约,即便双方之后于2021年1月12日、1月13日两次去登记中心办理转让过户事宜,皆因不具备车位的估价报告。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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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3 01:08:13 
黄华彬等与何宇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104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婧婧。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彬。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舜州,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宇青。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郁婧婧、黄某某彬因与被上诉人任奇、何宇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郁婧婧、黄某某彬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任奇、何宇青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过户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不能依据记录推测双方变更了过户时间。中介证言不具有可信性,不能根据中介证言认定双方达成过户延期的合意。对储藏室及车位进行评估是任奇、何宇青的义务,没有完成评估的责任在其一方。抵押注销的责任在任奇、何宇青一方,法院认定解押手续系黄某某彬一方违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系任奇、何宇青客观上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过户,主观上不愿意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无法按合同在2020年11月30日前过户的责任在任奇一方,其行为及无购房资格是其违约的根本所在,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任奇、何宇青未作辩称。
原告诉称     郁婧婧、黄某某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解除郁婧婧、黄某某彬与任奇、何宇青订立的合同编号xxx号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号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号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要求任奇、何宇青支付郁婧婧、黄某某彬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