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
(一)全然理念
(二)目的
第二条本规章是订定××加盟店组织活动,经营合格的零售对加盟店本部(以下称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治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三)组织
第三条
(1)为统辖本领务,在××企业公司内设置“××加盟店本部〞,并得设各种委员会,以筹谋业务的开展。
(2)(本部)
“××〞商号、商标的登录所有者的本部要主持制定加盟店组织的维持开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约,以治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3)(加盟店)
店展所有者的加盟店,得在一事实上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营业的权利,但须在所定的整体经营体制(和店展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老实经营的义务。
(4)(委员会)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担任委员构成,并遵从另定的委员会规那么营运。
(四)加盟资格
第四条加盟店的参加资格,规定如下:
(1)与既加盟的会员要紧商圈竞争。
基准在××公尺以上的离间距离(或在买卖关系,人口每×万人设一店展)为原那么,至于有无竞争关系那么是由本部认定的。
(2)要具备一定限度以上的店展规模。
销售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的最低标准订定:
面积:××坪以上;每月营业额××万元以上。
(3)不得参加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4)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适任经营者,必须用心经营。
(5)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老实经营并同意本部的经营指导和援助。
(6)关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7)经常要提出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自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五)加盟条件
第五条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
(1)使用“××〞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展安装所订的招牌、标识。
(2)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3)要同意本部的业务培训。
(4)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六)全然权力
第六条加盟店全然权力如下:
(1)使用“××〞的商号商标经营店展。
(2)使用“××〞的商标作广告宣传活动。
(3)经销本部组织单独开发的商品。
(4)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治理方式。
(5)同意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按本部的指导要领营业。
(6)同意经选择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提供,并使用订定的订货手册。
(7)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动。
(8)同意有关店展的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
(9)参加本部方案的教育练习。
(10)同意经营方案的策定及指导。
(11)同意提供必要的情报。
(七)确保加盟店的利益
第七条为增进加盟店的效益及确保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序化的独有销售技术。
(八)商品方案
第八条为确保前条的利益,以下事项由本部统一方案、指导实施。
(1)商品构成方案。
(2)商品陈列方案。
(3)毛利方案。
(4)销售促销方案。
(5)广告宣传方案。
(6)进货补给方案。
(7)其他关于店展治理方案。
(九)商品提供
第九条商品提供方法订定如下:
(1)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百分之×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以达进货集中化。
(2)商品的提供,原那么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
第十条 有关提成方案内容如下,提交“商品方案委员会〞统筹研究。
(1)单独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
(2)加盟店屯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
(十)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每月1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次月5日往常汇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将支票寄至本部。
(十一)退货的处理
第十二条由本部所提供的商品及物品类,原那么上不予退货。但有以下的情形时,调换产品。
(1)本部成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本部拟订销售方案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成认的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时,如今也准用前项协书的规定。
(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所定每月份结算。
(十二)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第十三条加盟店关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以下方法分担:
(1)会费每月××元。
(2)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
(十三)特定费用的负担
第十四条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以下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的费用。
(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
(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
(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
(4)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
(5)店展、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
(6)其他特殊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
(十四)保守的机密
第十五条加盟店关于本组织的方案、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殊对以下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加盟店的具体经营内容,特殊对进货、销售、资金的方案具体内容。
(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项。
(十五)禁止事项
第十六条加盟店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从本部进货商品,提提供非加盟店。
(2)参加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连锁酒店加盟条件
(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
(十六)契约解除
第十七条有以下各项事由时,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约。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规定时。
(2)加盟店的经营亏损,接着亏损6个月以上,经“纪律委员会〞判定无法改善经营状态时。
(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尽往来处分时。
(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因而加盟店的经营会受大妨碍时。
(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说,仍不履行时。
(十七)除名
第十八条有以下事由时,本部得将该加盟店除名:
(1)对本规定有重大违反时。
(2)明显阻碍本组织的信用时。
(3)阻碍正常的连锁营运时。
(十八)退会
第十九条加盟店不管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而解除加盟契约,但至少应于三日前,以书面通告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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