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东与北京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9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44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王杰退出歌坛【审理法官】李俊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义东;北京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义东北京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义东
【当事人-公司】高考祝福语北京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栋北京上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栋北京上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栋
教师个人事迹材料【代理律所】北京上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义东 端午节短信息
【被告】北京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王义东提交上述证据证明其在损害事件发生时不在场、因疫情管控无法进入小区,但其不否认房屋承租人在现场,其作为房屋出租人和所有权人,不因其不在现场排除对房屋的管理责任,故本院对王义东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查明,公共露台和排水口均由王义东控制,王义东在二审中对此提出异议。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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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0 02:35:52
一飞就是一天王义东与北京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44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温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北京上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义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都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06民初17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义东,被上诉人圆都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义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电梯维修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没有权利控制公共露台,该露台唯一出口常年上锁,电梯进水后又被被上诉人用防水胶封死,居民根本进不来。只有上诉人与其一墙之隔,顺便种点花,摆个石凳子,不能说是控制了公共露台。公共露台的排水口至今还是原始状态,改细排水口更是无从说起。上诉人在排水口后面加装了引水管道,十年来没有发生过任何问题,被上诉人亦认可。电梯进水后,上诉人出于好意,为防止再次堵塞加了一个防堵塞装置,一审法院就认定上诉人控制了排水口,导致电梯进水,系罔顾事实。客观事实是2020年6月18日下午,北京蓝暴雨预警,且6月14日最新疫情通报中,丰台区发生30例确诊病例,本案所在的太平桥街道被升级为疫情中风险地区,政府规定该类地区居民非必要不得外出和返回。上诉人此时正在外地,无法返京。公共露台无人检查和值守,又加上其上方电梯操作间有人办公,有时乱扔空矿泉水瓶,被上诉人缺少雨前检查和雨中巡查,导致公共露台排水口堵塞,积水过深导致电梯进水。公共露台归属被上诉人管理,被上诉人并无异议。被上诉人作为公共露台汛期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没有按照《2020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等北京市政府部门针对防汛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丰台区房管中心组织召开2020年度防汛部署动员会的会议精神,未做到雨前检查和雨中巡查,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园都物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园都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义东向园都物业公司支付维修电梯而垫付的费用41099.23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义东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糖人街小区1号楼2401号房屋,该房屋位于楼层顶楼,2012年7月王义东在2401号房屋旁边加盖了违建,已被责令拆除。圆都物业公司系2401号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2020年6月18日,糖人街小区1号楼3台电梯因24层露台漏水进入到电梯井道,导致电梯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使电梯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更换部分配件,圆都物业公司支付维修费用41099.23元。圆都物业公司主张系王义东违建改细了排水口,且排水口有堵塞,导致雨水回流,进入电梯井道,导致电梯受损;王义东认为公共露台由圆都物业公司管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公共露台由王义东控制,且排水口在违建下面,亦由王义东控制。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共露台和排水口均由王义东控制,其应承担电梯损坏的维修责任。圆都物业公司要求王义东支付电梯损坏的维修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判决:王义东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圆都物业公司电梯维修费41099.2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王义东向本院提交《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及网页新闻打印件2份,以证明涉案小区2020年6月中旬系新冠疫情中风险地区。园都物业公司质证称,《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系法规,不属于证据;对于网页新闻打印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王义东提交上述证据证明其在损害事件发生时不在场、因疫情管控无法进入小区,但其不否认房屋承租人在现场,其作为房屋出租人和所有权人,不因其不在现场排除对房屋的管理责任,故本院对王义东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梁小冰
本院查明 本院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公共露台和排水口均由王义东控制,王义东在二审中对此提出异议。经询,王义东对其在楼层顶楼露台加建违章建筑并不否认,未提交证据排除因违建导致排水口不畅与积水损害电梯的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王义东违建行为与电梯损坏存在因果关系,由其承担电梯损坏的维修责任,符合证明规则;据此支持了圆都物业公司要求王义东支付电梯损坏的维修费用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义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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