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27
【字 号】北政〔2022〕24号
【施行日期】2022.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4月15日州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北州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海北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从制度上预防和解决返贫致贫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青海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乡振组〔2021〕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牧区家庭收入较低且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牧区人口,通过动态监测、精准帮扶,有序消除返贫致贫风险。
  第三条 以年人均纯收入6700元为底线(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省级发布标准定期调整),对象包括全州农牧区人口中收入低于底线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的人口中,没有享受城镇等相关保障政策,收入低于底线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重点核查。采取集中排查、自主申报、日常摸排、部门预警、关联监测等方式,全面收集风险线索,对存在疑似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进行重点核查,确保不漏一户一人。
  ——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监测。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收入支出状况等,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施动态监测,实行“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应消尽消”。
  ——坚持协同推进、分类施策。坚持政府主导、农牧民主体,发挥行业部门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因户因人落实帮扶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落实支持发展产业、促进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
  ——坚持依法依规、众认可。尊重农牧户意愿,依法取得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严格规范程序,落实民主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众监督作用,切实保障众切身利益。
  第五条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由州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抓总,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信息预警、数据比对和行业帮扶。
第二章  监测对象
  第六条 以农牧区家庭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重点关注农牧区有大病重病患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特困老人等特殊体的家庭。
  脱贫不稳定户。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监测范围,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事故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
风险的脱贫户。
动态清零是什么意思  边缘易致贫户。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监测范围,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事故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致贫风险的一般农牧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略高于监测范围,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
  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没有享受到城镇居民相关保障措施和待遇的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监测范围,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纳入监测范围。
  “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已有效解决,收入持续稳定且无返贫致贫风险的,作为重点关注人,不纳入监测帮扶对象范围。
  第七条 对监测对象要准确认定监测风险,风险类型分为因病、因学、因安全住房、因安全饮水、因残、因自然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旱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
、因意外事故、因产业项目失败、因务工就业不稳或失业、缺劳动力、其他。
第三章  监测内容
  第八条 家庭收支及财产情况。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整体纳入民政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人口认定和监测范围。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计算、“刚性支出较大”衡量标准、家庭财产情况以及不纳入监测对象的情形等按照《青海省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73 号)、《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105 号)执行,由民政部门统一开展认定与监测。
  第九条 “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风险情况。主要监测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的稳定实现情况。一是义务教育方面,主要监测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而造成适龄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农牧户(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二是基本医疗方面,主要监测因病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三是住房安全方面,主要监测主要居住用房为唯一自住用房且安全等级鉴定为C 级或D 级的农牧户;四是饮水安全方面,主要监测因自然灾害、水源变化等原因,按照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标准衡量,饮
水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的农牧户。
第四章  监测方式
  第十条 健全监测对象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按照“发现一户、监测一户、帮扶一户、动态清零一户”的要求,完善监测方式。通过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等方式,及时排查发现返贫致贫风险点、风险因素、风险体。拓展社会监督发现渠道,互为补充、相互协调。
  第十一条 农牧户自主申报。通过乡村干部、12317咨询、防贫监测手机 APP 等渠道,接受农牧户个人或他人代为申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农牧户家庭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可自行向村委会提出纳入监测对象申请;对于走访排查和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由工作人员在入户时指导农牧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对于失能失智等无法提出申请又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由村委会帮助其提出纳入申请。申请纳入监测范围的农牧户,应承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可靠,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授权查询家庭资产信息。
  第十二条 基层干部排查。依靠村委会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包村干部、村
医等基层力量,组成监测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排查所有农牧户,对返贫致贫风险隐患开展经常性、常态化排查预警,及时发现需要实施监测帮扶的对象,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以县为主体,统筹组织力量,每半年按照省级统一安排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排查。
  第十三条 部门筛查和信息化预警。县级医保、卫健、教育、住建、人社、民政、农牧科技、水利、林业草原、公安、残联、应急管理、信访等相关行业部门通过行业数据筛查、信息监测、调研督查等渠道发现可能导致农牧户返贫致贫的风险线索,及时推送至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和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及时将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反馈乡(镇)、村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
  风险线索主要包括: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收入大幅减少、支出大幅增加,家庭住房不安全,安全饮水受到严重影响,产业项目失败,较大规模失业,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等。
  1.因病返贫和致贫风险预警。由医保部门对脱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因病返贫监测预警范围。对农牧区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因病
致贫预警监测范围。每月推送纳入因病返贫监测预警范围农牧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