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作业1参考答案
一、 名词解释
1、刑名从商:《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4、田里不鬻: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候和臣属,诸候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这叫“田里不鬻”。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二、问答题
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 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  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
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思考题
1、请分析奴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1)夏商朝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2)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
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自已再结合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进行论述)
作业2
一、问答题
1、简述《宋刑统》和编敕
《宋刑统》是《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2、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3、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1)、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 廷尉 ”。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2)、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地方监察机关为司隶校尉州(部)刺史和州(部)刺史。司隶校尉隶属于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职权大致相仿,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三公;汉武帝时分全国十三州部,除经市所在地州长官称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每个州部设部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刺史省察治狱,以六条问事
3)、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进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4)、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5)、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
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谓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
二、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的规定
提示:
本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论述。一是将封建法律制度各个朝代对贵族特权的规定列举出来。如秦朝的司法制度中有一部分,到汉朝贵族官有罪先请。三国两晋南北朝中的曹魏律八议、官当。唐朝规定了八议、请、减、免、官当。二是唐朝是封建制度较为完善的朝代,对封建特权的规定在唐律疏义中都有规定,你可以具体将他们的历史渊源等展开论述。中国法制制度
的主要内容是对封建特权的维护。你如果答完了这个题,里面就已经包含了若干个考核知识点。
明朝东厂西厂中国法制史作业3参考答案
1、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请仔细查阅课本P296P298的内容进行比较)
19088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两部分,"君上大权""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附录",共9条。它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1911113日宣布施行。《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革命高潮时被迫制定的,因此在形式上与《钦定宪法大纲》有所不同。《十九信条》规定采取虚位元首和分权制,限制君权,扩大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规定:"大清帝国皇帝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等等,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2、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P302
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指定的法律有:
1)、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它取消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等酷刑, 用罚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它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取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在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种。 在刑法原则上,采取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的原则。
2)、民律
《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颁布。共五编,分别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起草,采用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