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官制
1、丞相:秦代为封建官僚组织中的最高长官,辅佐皇帝,综理全国政务。西汉初,改称相国,后改丞相,西汉末改称大司徒,东汉末复称丞相。
2、御史大夫:秦汉时仅次于丞相的中央最高长官,主要职务为监察、执法,兼掌重要文书图籍。后改称大司空、司空,与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马)合称三公。
3、太尉:秦汉时设置,为全国军政首脑,汉武帝时改称大司马。东汉时太尉与司徒、司空并称三公。
4、大将军:先秦、西汉时将军的最高称号。如汉高祖以韩信为大将军,汉武帝以卫青为大将军。魏晋以后渐成虚衔而无实职。明清两代于战争时才设大将军官职,战后即废除。例如:大将军邓骘奇其才。(《张衡传》)
5、九卿:汉以太常(秦与汉初为奉常)、光禄勋(秦与汉初为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秦典客,汉景帝改大行令,武帝改定)、宗正、大司农(秦治粟内史,汉景帝改大农令,武帝改定)、少府为九卿,亦称九寺大卿。
6、刺史:西汉武帝时,于全国十三部(州)置刺史,本为监督官,后数次改刺史为州牧,东汉时成为地方军政长官,位在郡守之上。三国至南北朝各州多设刺史。隋朝州长官称刺史。此后州刺史实际即从前的郡太
守。宋以后渐成虚衔。
7、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隋唐时三省同为最高政务机构,一般为中书决策,门下审议,尚书执行。三省长官共同负责中枢政务。
8、尚书省:官署名。东汉设置﹐称尚书台﹐或称中台。南北朝时始称尚书省﹐下分各曹﹐为中央执行政务的总机构。唐代曾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旋复旧称。尚书省与中书省﹑门下省合称三省。长官为尚书令﹐其副职为左右仆射。元代尚书省时置时废;明代各部均直接对君主负责﹐遂不设尚书省;清制同。
9、门下省:东汉谓侍中寺。晋时因其掌管门下众事,始称门下省。南北朝因之,与中书省﹑尚书省并立,侍中为长官。隋承其制。唐龙朔二年改名东台,咸亨初复旧称,武则天临朝,改名鸾堂﹑鸾台。神龙初复旧称,开元元年改名黄门省,五年仍复旧称。宋因之,元废。门下省掌受天下之成事,审查诏令,驳正违失,受发通进奏状,进请宝印等。其长官初名侍中,后又或称左相﹑黄门监等。
10、中书省:始设于魏晋,是奉皇帝意旨掌机要、发政令的中央机构。隋代改为内史省、内书省。至唐代,国家政令由中书省制定,经门下省审复,交尚书省执行。元代废门下、尚书两省,由中书省总领百官,成为国家政务中枢。明初袭元制,1380年中书省被革去。11、六部:从隋唐开始,中国封建王朝的中央行政机构一般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各部,统称六部。
12、吏部:汉尚书有常侍曹,主管丞相御史公卿之事。东汉改为吏曹,主选举祠祀,后又改为选部。魏﹑晋以后称吏部,置尚书等官,主管官吏任免﹑考课﹑升降﹑调动等事。班列次序,在其他各部之上。清末废,并其职掌于内阁。
13、户部:古代官署名。秦为治粟内史,汉为大司农。三国以后,常置度支尚书及左民尚书,掌财用及户籍。隋设民部尚书,唐因之,高宗即位,为避太宗李世民讳,改称户部,为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长官为户部尚书。五代至清相沿不改。清光绪三十二年,设民政部﹑度支部,户部遂废。
14、礼部:本为西汉时尚书的客曹。三国魏时有祠部,北魏有仪曹,北周始称礼部。隋唐以后为六部之一,包括客曹及祠部之职掌,管理国家的典章制度﹑祭祀﹑学校﹑科举和接待四方宾客等事之政令,长官为礼部尚书。历代相沿不改。清末废部,改设典礼院。
15、兵部:主管全国武官选用和兵籍﹑军械﹑军令等事宜。魏置五兵尚书﹐至隋改兵部尚书﹐历代王朝皆沿用其制﹐至清末改为陆军部﹐后又增设海军部。
16、刑部:我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狱讼事务的官署,属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
17、工部:古代官署名。汉代有民曹,魏晋有左民﹑起部,隋唐因北周工部旧名总设工部,为六部之一,
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政令,长官为工部尚书。历代相沿不改。清末改为农工商部。
18、翰林学士:唐玄宗开元初以张九龄﹑张说﹑陆坚等掌四方表疏批答﹑应和文章,号"翰林供奉",与集贤院学士分司起草诏书及应承皇帝的各种文字。德宗以后,翰林学士成为皇帝的亲近顾问兼秘书官,常值宿内廷,承命撰拟有关任免将相和册后立太子等事的文告,有"内相"之称。唐代后期,往往即以翰林学士升任宰相。北宋翰林学士仍掌制诰。清代以翰林掌院学士为翰林院长官,其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清末复置翰林学士,仅备侍读学士的升迁。
19、节度使:唐睿宗时(710-711)始置。玄宗天宝初,于沿边重地设九节度使,一经略使,总揽辖区内军、民、财政。安史之乱后,内地也设节度使,辖二、三州至十余州不等。五代沿设,废置不常。北宋初,中央收兵权,节度使成为将相、勋戚和宗室的荣衔,无实权。辽、金设此官,元代废止。
20、枢密院:五代后梁时设崇政院,后唐改称枢密院,宋代沿置,掌军事机要、边防等,为最高国务机关之一。辽代设北枢密院,相当于兵部;南枢密院,相当于吏部;汉人枢密院,管理汉族地区兵马。元代枢密院掌军机、边防、宫廷禁卫等,战时设行枢密院,掌一方军政。明代废止。
21、参知政事:唐宋时期最高政务长官之一,与同平章事、枢密使、枢密副使合称“宰执”。唐制以中书令、侍中、尚书仆射之外他官任宰相职,给以“参知政事”等名义。宋代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参
知政事为副宰相。
22、三司使:唐代中期以后,设户部、度支、盐铁等使,分管租赋、财政收支及盐铁专卖,合称三司。公元926年唐明宗委宰相统领三司。930年正式设三司使。北宋沿袭,掌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为最高财政长官,号称计相。1082年职掌归入户部尚书。
23、转运使:唐代始设。初称水陆发运使,后设诸道转运使,分掌水陆转运和全国谷物财货转输、出纳。宋初改设专职都转运使和转运使,掌一路或数路财赋,后又兼理边防、治安、钱粮、巡察等,成为居府州之上的行政官职。元、明、清设都转盐运使,专管盐务。
24、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官,是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的长官,提刑司是“路”级的司法机构,主要掌管刑狱之事,并总管所辖州、府、军的刑狱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权对本路的其他官员和下属的州、县官员实施监察。
25、教头:宋朝军队中教授武艺的人,有教头、都教头之别,教头地位很低,都教头仅相当于中下级军官。
明朝东厂西厂26、行省:元代除京师附近地区直隶于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外,又于河南﹑江浙﹑湖广﹑陕西﹑辽阳﹑甘肃﹑岭北﹑云南等处创设十一行中书省,作为普遍分设全国各地区的中央政务机构,简称十一行
省,置丞相﹑平章等官以总揽该地区的政务。行省遂成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的名称。明清以后虽不采用行中书省的制度,而行省(或简称省)之名已在习惯上代表大行政区,沿用至今。
27、内阁:明初废丞相,以大学士为皇帝顾问。成祖即位后,命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参预机要,称内阁。后入阁者多为实权人物,内阁地位居六部之上。清沿设,至雍正设军机处,内阁无实权,但名义上仍是最高级官署。
28、大学士:唐时设崇玄署,置一大学士,又于集贤殿书院置大学士。北宋时设置渐广,多为优礼大臣的官衔。明初废丞相,大学士成为皇帝顾问,参预机要,后为内阁长官,权限与宰相相当。清代沿置,雍正时大学士职权为军机处所替,但对资望特重的官员仍授大学士衔作为荣典。
29、厂卫:.明代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的合称。因其同为特务机构,关系密切,故常合称。
30、三司:明代以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地方最高军事领导机构)、布政使司(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按察使司(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和监察事务)合称三司。
31、都察院:明清时的监察机构。1382年明太祖废汉以来的御史台,设都察院。专司巡按州县,考察官吏,整饬风纪。
32、军机处:清代辅佐皇帝的政务机构。1729年设军机房,后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由若干军
机大臣和军机章京组成。职掌为每日晋见皇帝,承皇帝旨意处理军政要务,以面奉谕旨的名义向各部门各地方长官发布指示。
33、巡抚:从明代宣德时起,各省专设。清代正式成为省级地方政府长官,总揽一省军事、刑狱、吏治等。
34、总督:1469年明代专设两广总督,后渐成定制。清代起正式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辖一省或两三省。另设专管某一事务的总督,如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
35、八旗:清代满族户口以军籍编制,分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旗。正白﹑正黄﹑镶黄为上三旗(亦称内府三旗)﹐隶属亲军﹐其余五旗为下五旗。清初将归附之蒙古﹑汉人﹐又编为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八旗官员平时管民政﹐战时任将领。旗民军籍为世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