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历史地位及特点
明朝,从洪武元年宣告开国,到崇祯十七年江山易主,共持续了27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朝代。在这一历史时期中,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高度发展和成熟,多民族的同一国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空前繁荣,思想文化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明朝的历史地位和特点。
历史地位
1、政治方面
(1)废除中书省制度,内阁制度形成。
明朝初年,太祖朱元璋发现中书省的丞相和地方行省的权力过大,决心加以改革。洪武九年,废除行省,在全国陆续设置了13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名,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掌管地方军政。三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属于中央相关部门。布政使司之下又设府、县二级地方政权,长官称知府、知县。洪武十年七月,设通政使司作为皇帝的“喉舌之司”,长官称通政使,主管章奏出纳和封驳,
稍夺中书省的“关白”之权。十一年三月,又下令凡奏事,不得先“关白”中书省。洪武十三年正月,复以“谋不轨”的罪名诛杀左丞相胡惟庸,裁撤中书省,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尚书听命于皇上,直接对皇帝负责。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太祖进而宣布,以后嗣君不许议置丞相;大臣如敢奏请者,处以重刑。自此,丞相制度废除,皇帝权力更大了。
明太祖废丞相后,繁忙的政务和大量的奏札,非一人精力所能料理,于是在洪武十三年九月,设置春官、夏官等四辅官,命其详看奏章,赞协政务。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又仿照宋殿阁之制度设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殿阁大学士,由文人充任,批阅奏章 ,只可备顾问。永乐年间,殿阁臣僚入值文渊阁,可以参与机务,但未置官署,批答仍出自皇帝的御笔。宣德初年,开始让内阁和个别部的尚书对中外奏章提出处理意见,用小票墨书,贴于疏面进上,称为“票拟”,然后呈皇帝“易红书批出”。到了正统初年,英宗朱祁镇以九岁登极,年龄幼小,太皇太后专一委政内阁,使票拟制度化。内阁制度的形成使皇权空前加强。
(2)建立完备的监察制度。
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十月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员110人,职纠内外官员。监察御史秩正七品,
官阶虽低,威权甚重,外出巡按,号称“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给事中制度是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另一套监察体系。明初统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按六部的建制分设六科。十三年置谏院,称为独立机构。后谏院虽罢,六科给事中仍独立存在,负责稽查各部。
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官”。科道官的创立,有利于对各级部门的监督,提高了行政效能,同时加强了皇权。
(3)建立五军都督府和卫所制度,加强了明朝的军事实力
洪武十三年(1380)以大都督府权力太大﹐在废丞相制的同时,为防止军权的过分集中,也废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以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洪武十五年,置五军十卫参军府,设左、右参军。洪武十七年,五军各设左、右断事2人,提控案牍1人,并从九品。洪武二十三年,升五军断事官为正五品,总治五军刑狱。分为五司,每司设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5人,均为正七品,各理其军之刑狱。
同时,朱元璋为了防范统军将领的专权,又规定五军都督府对军队无调遣权,其调遣之权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在军队中虽有任免、升调、训练之权,但不统兵。每逢战事,由皇帝临时委派专人担任总兵官,统率卫所部队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归还将印,军队归还卫所。永乐元年﹐建留守行后军都督府于北京﹐后仍分五府﹐称“行在”中﹑左﹑右﹑前﹑后都督府。十八年﹐定都北京﹐除“行在”二字﹐洪熙元年﹐复称“行在”。宣德三年﹐革“行在”都督府。正统六年﹐复建五府﹐无“行在”字。各都督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等。都督初间以公﹑侯﹑伯为之﹐可参与军国大事﹔后率以公﹑侯﹑伯署府事﹐同知﹑佥事参赞军事。
(4)肃正纲纪,重典治国,制定了《大明律》和《大诰》。
《大明律》是明朝基本法典,它“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至洪武三十年始颁示于天下”,前后经过四个阶段,共历时三十年。
第一阶段是吴元年的草创阶段。1367年,朱元璋称吴王后,令左丞相李善长等制定律令,当年十二月完成。这次编定律285条,令145条,合称吴元年律令。其中律承袭《元典章》体例,依六部顺序编排,引起刑律体例的变化。吴元年律令颁布后,又编撰《律令直解》为其
明朝东厂西厂
注释,以便于百姓周知通晓。
第二阶段是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称帝后,命令儒臣四人会同刑部官员,每天给他讲解唐律20条,作为修订明律的参考。洪武六年冬,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草拟《大明律》,至洪武七年二月成书,编目仍依唐律12篇,但将《名例律》放在最后,律文也增至606条。这是《大明律》的正式制定。
第三阶段是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洪武九年以后,《大明律》又经过数次修改。至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大臣进行全面整理修订,将《大明律》改定为7篇,30卷,460条,又改《名例律》为首篇。经过这次整理修订,《大明律》基本篇章体例内容基本定型。
第四阶段是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历经三十年的更定和修改,至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并颁行全国。作为明朝的一代大法,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大明律》经这次正式颁行以后,继任各代未再对律文内容进行修改。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的反复修改补充,扭转了元朝落后的立法习俗,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
的立法传统,成为我国君主专制社会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其主要变化和特点,一是简明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二是变更体例。《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改变了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原则和传统,是中国古代立法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同时也体现了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后,利用立法手段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意图。《大明律》的反复修订,反映出明初统治者非常重视立法,也代表了当时较高的立法水平。因此,《大明律》直接影响了清朝和东南亚各国的封建立法。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为了整顿吏治,警戒臣民,扭转世风,朱元璋还亲自编纂并先后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诰文共有236个条目,由严惩臣民犯罪的典型案例、高于《大明律》效力的峻令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等内容所组成,主要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则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多数峻令有具体量刑标准,具备了古代刑事特别法规的基本特征。由于它是御制圣书,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明初的重要法律规范。
(5)明代科举制度得到很大发展,为明朝选拔了大量人才,为后世的考试、选官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明代的科举制度完备,有—套完整的程序。明朝科举考试的程序分为四步:第一步为童试,先由府、州、县官考试,再由提学官考试,合格者方能录取方能录取;第二步是在各省会举行的称为“乡试”;第三步是在京师由礼部举行的称为“会试”;第四步在殿廷举行的称为“殿试”。洪武十七年,颁行科举程式,定三年大比之制,为明代科举奠定了基本规范。按照规定的时间,各府州县的学生,经考试取得乡试资格的,齐集省会参加乡试。取中之后则称为“举人”。凡乡试之举人,皆可应考会试,会试取中之后称为“贡士”。凡会试录取之人皆可参加殿试,经殿试取中之后,称为“进士”。此外,取中的进士又分为三等,一甲榜上只有状元、榜眼、探花三名,合称三鼎甲,俱赐“进士及第”称号;二甲取若干名,俱赐“进士出身”称号;三甲亦取若干名,俱赐“同进士出身”称号。明制,殿试发榜以后即进入分官任用阶段。
明朝的科举以八股文为格式,以《四书》、《五经》内容命题,以程朱派注解为准。八股文是明清科举考试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文体,又叫制义、制艺、时艺、时文、八比文、四书文等等。因为它要求一篇文章中必须有四段对偶排比的文字,一共八部分,故名‘八股文’。“股”即对偶之意。一篇八股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大结等部分组成,格式固定,清规戒律极多,甚至字数和书写款式也有明确的标准。
科举不仅只限文科,而且也设武举。武举始于武,宋代武举在唐制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对以后武举的制度化、完善化,有承上启下之功。明初沿袭了唐宋旧制也设有武举。武举的实行,为明王朝选拔了一批骁勇善战之士,这对于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
完备的科举制度在明朝有着重大作用:
其一,为封建统治集团输送了大量的可供任用的人才,其中不乏有为之士。科举制度造成的一支有高度文史知识素养的文官队伍,为古代中国建构出一个相当先进完善的政府组织形式。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是有积极意义的。虽然到了明朝中期以后,科举制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但我们绝不能据此就完全否定科举制。科举制的存在必有其合理的内核,它可以说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一种较公平而合理的选拔制度。当然,科举制到明清时期越来越注重其僵化死板的格式,缺乏实际内容,结果必然走向衰亡。
其二,明朝前期与唐宋等旧制相比,其科举更体现了公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使少量平民子弟通过竞争入仕,从而上升为统治阶层,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平民子弟入仕非但不能动摇封建统治的基础,反而会使其更加巩固,这也是明王朝能够存在二百多年的原
因之一。这种积极有序的社会流动也是保持社会活力、稳定和凝聚的必要条件,值得今人学习和光大。
其三,科举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明朝教育事业的发展。科举必由学校,明代学校之盛,为唐宋以来所不及。当时的学校从中央到地方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国子学,一类是府州县学。据史料记载,明朝初年将应天府学改为国子学,洪武十五年在鸡鸣山下新建学舍,并改国子学为国子监。永乐元年,北京增设国子监。永乐十九年迁都,遂以北京国子监为京师国子监,原来的京师国子监变为南京国子监。于是,国子监及监生有了南监、北监之分。入国子监读书的学生分为四类:一是举监,二是贡监,三是荫监,四是例监。前两种学生较多,后两种学生较少。明初由于统治者的重视,地方教育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当时规定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以致于达到了“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的地步。明朝学校数量之多由此可见一斑。这说明明前期由于统治者重视,教育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