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练习及答案
1、简述明代的立法概况。
明代立法在唐、宋、元的基础上又有发展,使封建法律体系更趋于完备。主要立法活动和成就是朱元璋在位期间进行所制颁的《大明律》和《明大诰》、成于明朝中叶的《明会典》和对条例的删修。
其一,制颁《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在朱元璋的主持下,经过三十年数次重要修改而成。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对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的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
其二,制定《明大诰》。这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其三,编修《明会典》。《明会典》是具有行政法大全性质会典,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在编纂上采用了“官领其属”,“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
其四,删修条例。为克服“因律生例,因例生例”致使《大明律》几成具文,官吏得以任意玩法的混乱局面,对条例进行了删修。孝宗时修成《问刑条例》,正式颁行,与律并行,其后武宗、世宗、神宗对其均有增修。此外,明代还有《充军条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等。删修条例成为明代一项重要立法内容。
2、《大明律》与《唐律》相比有哪些变化?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主要变化既有形式上的,也有内容上的。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明朝统治者的法律思想,而且是对明之前各朝立法成就的总结与发展。
第一,体例上的变化。《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但在体例上则与《唐律》有所不同。《大明律》按照以往“名例第一”的原则,将刑律总则的有关内容冠于全
律之首,但分则部分,则按照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
其次,划分门类与精简条文。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较《唐律》精简了四十二条。
第三,罪名与刑罚。《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除了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便于依法定罪。
第四,简明的语言风格。《大明律》在文字表达上较为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像《唐律》那样长于儒雅,而失之简明。
第五,律前附图。《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一目了然,对于了解律意有极大帮助。
3、明代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传统商业进行调控的?
明代仍实行传统的抑商政策,并通过法律的规定,对传统商业进行有力的法律调控,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关于茶盐的专卖立法及税法。
第一,茶法。明代茶有官茶与商茶之分。官茶主要用来换取邻邦的马匹,以充军备,实行于陕西汉中和四川地区,专设茶司以主其事。政府在向茶户征收茶课和向商人征收引税后可以买卖的是为商茶,实行于江南地区。在实行官茶的地区政府按一定比例收购后,余茶允许商人持引贩卖。商人于产茶之地买茶,
必须纳钱请引,无引及茶引相离者或茶引不当才即为私茶。明代对于私茶,特别对于边境的茶叶走私防范甚严,定期派遣官员巡查,辑查私茶。明律规定: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即杖一百,徒三年。私茶出境及关隘失察者,并凌迟处死。
第二,盐法。为加强对盐的官营专卖,洪武元年制定《盐引条例》,规定贩商必须持有盐引,犯私盐者处绞刑,私犯并持有军器者,处斩刑。《大明律》有“盐法”十二条,并附有七条盐法条例。十二条盐法规定对有犯私盐者、买食私盐者、贩卖官盐盐引不符者,均要处杖刑和徒刑。监临官吏和权势之人纳钱请卖盐引,侵夺民利的杖一百,徒三年,盐货没官。客商买盐引后,中途增价转卖、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七条盐法条例的刑罚规定比盐法为重,对各项私盐行为处刑多为充军刑。
第三,商税立法。
明代的商税主要有关税、市税和舶税三种。
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必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明宣德年间开始在水道上设立关卡,征收船料税,按船之大小长阔,定其税额。神宗万历以后,关卡增多,税目四出,商税增重,使商业大受破坏。
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的原则征收,但到明仁宗时
施行钞法,商法从门摊向市肆发展,才课税于门肆门摊。明宣宗时,市税增加五倍,以后,税率杂派不断增加。
舶税。明隆庆年间开始对各国舶货征收舶税。征税方法分三种:一为水饷,以船的长宽计算征税,由船商承担;二为陆饷,按货物多少,计值征税,由铺商承担;三是加增饷,对从吕宋贸易回来只载白银的船只,每船加征白银一百五十两。
法律还对各种匿税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凡是民间对于茶盐商税年终不足纳者,以不足之数额多少处以笞杖刑,罪止杖八十,仍要追课纳官。税务官员不用心办课有亏兑者处以笞刑。
4、明代的婚姻立法与《唐律》相比有哪些发展?
明代在婚姻制度上,基本沿用唐宋旧律,如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婚姻的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不得为婚;婚姻关系的解除仍以七出、义绝为条件但也有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婚姻关系和违法婚姻适用刑罚上。
第一,“男女定婚之初,如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然后再“写立婚书,依礼聘嫁”。
第二,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女为妻妾,监临官不得娶现问当事人为妻妾,如因娶当事人妇女
致枉法判决者,从重论处。
第三,不得收留在逃女为妻妾,不得强占良家妻女为妻妾,否则依律严惩。
第四,在对违律婚姻的处罚上,明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如同姓为婚者,唐律规定各徒二年,而明律规定只各杖六十,体现了明律相对唐律而言“轻其所轻”的原则。
5、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何发展变化?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与唐宋时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的职掌和名称的改变上。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首先,刑部主掌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与驳正,是与原先“唐宋旧制适相反”的一大变化。在废除宰相制度后,刑部成为中央主审机关,专掌审判,其下设司厅和十四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中央百官案件及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同时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大理寺由原来的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掌驳正、审谳平反,一般不掌审判。
其次,都察院由唐宋御史台改名而来,职掌纠察。主管中央与地方的司法监督,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及地方审判进行监督,同时经常受皇帝派遣巡查各地,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
三法司的设置和运作方式,体现出职权分离和相互牵制的特点。刑部审理判决案件(死刑除外),定罪后,将罪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
死刑案件奏请皇帝批准,对于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都察院有权进行监督。明朝东厂西厂
6、简述明代诉讼制度的特点。
明代诉讼制度在唐宋法律基础上更加具体,形成如下特点:
第一,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军人诉讼时严格按照百户所、千户所、卫、都指挥司的顺序逐级进行,民人诉讼按照县、府、按察司的顺序进行。
第二,禁止越诉。一般情况下,不得越诉。有重大特殊案件时,允许越级申诉。但若所告情节失实,要从重论罪。
第三,禁止诬告。唐律只规定诬告反坐,明律规定凡诬告人者要加重处罚。被诬者的全部损失,全部由诬告者赔偿。
第四,禁止匿名信告人罪。与唐律相比较,明律加重对投匿名信者的刑罚,对捕捉匿名信犯罪者,给予奖赏,同时相对减轻了对送匿名信者及受理者的刑罚。
第五,强化了司法责任。对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词讼,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刑处,如“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杖一百徒三年。同样,对于依法不得受理而受理的词讼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被囚禁人告举他事,受理者笞四十,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府、按察司违规接受词讼的,都要受到惩处。
第六,司法官吏的回避制度。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凡与诉讼人有服亲、姻亲、师生关系者,都要回避。
7、简述明代特务司法机构的特点。
明代在普通司法机关之外,还特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合称厂卫。它们在正式的司法体制之外,受到皇帝的特许,兼管刑狱,并有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锦衣卫原为皇帝亲军,掌管宫室警卫与皇帝出入仪仗,后来权力日益扩大,兼管刑狱并有巡察缉捕的权力,下设南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后又设北镇抚司专治诏狱,直接取旨行事。并设有法庭和监狱,审理大案。锦衣卫用刑以残酷著称。
东厂设于明成祖永乐年间,由亲信宦官掌管,直属皇帝,专门负责监视官员,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重大案件。西厂设于明宪宗成化年间,由太监汪直督领,直属皇帝,专事侦缉、刑狱。人员比东厂多一倍,权势也在锦衣卫之上,活动范围从京师遍及各地。明武宗时又设内行厂,由宦官刘瑾自领,主要负责监督东厂和西厂,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比东厂西厂的活动更为猖獗酷烈。
明代厂卫组织是前所未有的不受法律约束的特务司法机构,其对罪名的罗织无遗,对刑罚的锻炼残酷,可谓于斯而极,形成厂卫之毒。
8、试述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背景。
明朝初年,以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代表的统治集团在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元朝亡国的历史教训中,逐步形成了“明刑弼教”、“重典治国”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法律思想,并对整个明朝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礼刑并用、“明刑弼教”是中国封建社会治国的根本措施和基本方略。朱元璋在施用两手经验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明刑”和“重典”的作用。“重典治国”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重典治吏即是对官吏犯罪予以严惩。明朝不仅严惩官吏失职、渎职行为,重惩贪官污吏,还专门创设了奸党罪以防范臣下,设廷杖之制当廷惩治违抗皇命的大臣。在具体执行时,对大臣毫不留情,大加杀戮。“胡党之狱”、“郭桓贪污案”和“蓝玉案”每次处死大臣及其亲属都达万人以上。一次廷杖大臣上百人,杖毙大臣十几人也数度发生。明统治者认为重典治吏要和重典治民结合起来。重典治民就是要用严刑酷法来使知民重刑之威,从而畏于犯罪。明朝法律巧立罪名,设诸多酷刑,且有厂卫特务时兴冤狱,杀人至惨,用刑至毒,试图用恐怖主义的刑罚手段来治民。
但是,“重典治吏”的思想与措施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运转。重典治世思想的推行,使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刑罚趋于苛峻,由此而导致的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加速了封建社会走向灭亡。
第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
在将“重典治国”奉为治国圭臬的同时,朱元璋也深刻地认识到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治国重礼,礼法结合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成为其法律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他认为,在礼法关系上,封建道德的教育感化是先导,刑罚镇压是手段。并告诫后世子孙,在承平时代,应当用法轻缓。《大明律》卷首将“八礼”图与“二刑图”并列,并规定“存留养亲”、“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奴婢不得告主”、“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多项条款,进而使封建道德的精神统治力量与封建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合为一体,有效地发挥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
上述立法思想是明初统治者充分认识元末明初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而产生的。
首先,经历了元末天下大乱,豪杰蜂起,明初统治者认为天下初定,但仍是一个乱世,对于乱世应该用重典治理。并且认为元朝灭亡的重要原因在于为政宽纵,吏治腐败,从而导致农民起义。故而,为防范官吏横行导致人民造反,将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作为治理乱世的主要内容。
其次,元末明初之际,内外形势复杂,就政府运作而言,前元的法制极其松弛,极不可取,因此,明初承元乱世就必须“明刑弼教”,修明法度,施以重典。
第三,朱明王朝建立伊始,维护皇权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是其重要目标。为此,明初统治者采取了严刑镇压人民,清除统治阶层中对皇权形成威胁的异已的手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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