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锦衣卫,全称是锦衣卫亲军指挥使司,在刚设立的时候,它所扮演的角是皇帝的仪仗队和贴身卫队,明朝初年设立锦衣卫的最初用意是为了加强皇权。但随着明朝政治走向的曲折变化,它的行为范畴也随着明朝君主的实际具体需要而有所变化。锦衣卫原来是军事机关,但因为皇帝的信任,它的执掌扩大到司法审判。由锦衣卫与东厂、西厂组成的庞大的特务网带给明朝的是冤狱重重,怨声遍野。
【关键词】锦衣卫;设置;职掌;影响;法治
一、锦衣卫的设置与性质(一)锦衣卫的设置
明代的军事组织是卫所制,原则上每一卫管辖五个千户所,共五千六百人。每个千户所管辖十个百户所,共一千一百二十人。每个百户所管辖一百一十二人。全国各地分别设置卫所,由各地的都指挥使司及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分别领导。《明史·职官志》:“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各领其都司、卫所,以达兵部。”①
北京是京师所在,设置卫所最多,称为“京卫”。京卫有许多类别,其中一种关系最为重要的是“亲军卫”(或称为上直卫)。《大明会典》卷二二八载,亲军卫为上二十二卫,担宣德后扩大为上二十六卫。锦衣卫即其中一卫。
锦衣卫是上二十六卫之一,属于亲军卫,亲军各个卫职责是“分掌宿卫”。但锦衣卫与别的卫不同,执掌有异,地位也特别重要。《明史·职官志》:“锦衣卫主巡察、缉捕、理诏狱,以都督、都指挥领之,盖特异于诸卫焉。”②《大明会典》亦曰:“(锦衣卫)永乐定都后,照例开设,虽职事仍旧,而任遇渐加,视诸卫独重焉。”③由以上记载可以知道锦衣卫的重要性,绝对不是其他亲军卫可以比拟的。(二)锦衣卫的性质
《明史·职官志》:“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恒以勋戚都督领之……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④明太祖担心自己死了以后,下一代皇帝控制不了文武功臣,所以他几兴大狱,了若干借口,连杀带整,把辅佐他打天下的文武功臣差不多杀了个干干净净。这种案子,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如果交给朝官们按照法律来办理,就有可能持续很长时间,甚至定不了案。所以就把这些案子作为诏狱交给锦衣卫办理。这样来看,锦衣卫的性质就十分清楚明白了。“侍卫”,本来就是皇帝的亲兵;“刑狱”,自己可以断狱;加上“
密缉”,就又说明了它特务机构性质。汉武帝时的诏狱,仍然是由朝官办案,只是严刑峻法的政策失误;明太祖的锦衣卫,则以消灭功臣为目的,罗织罪状,置无罪者于死地。《明史明朝东厂西厂·刑法志》:“胡惟庸、蓝玉两(大臣)案,株连且四万(人)。”⑤足见它的酷烈程度。始作俑者的就是皇帝心术不正,所以它的后遗症也极其严重。二、锦衣卫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一)侦缉
原则上,锦衣卫所侦缉的是所谓的“机密重事”,但事实上,它所侦缉的范围非常宽泛,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包括“惟察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等等。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蓝玉被锦衣卫指挥蒋献诬告谋反,牵连到十三侯、二伯,连坐族诛达一万五千人,此案把打天下的将领几乎一网打尽,后来又颁布了《逆臣录》,诏示一公、十三侯、二伯。(二)逮捕
锦衣卫逮捕嫌疑犯,只需凭借驾帖,不需要精微批文。《大明会典》:“凡奉旨提取罪犯,本卫从刑科给驾帖,都察院给批,差官前去。”事实上并不是这样。成化十二年,大学士商臵奏言:“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网太密。官校拘执职官,事皆出风闻。暮夜搜检家财,不见有无驾帖。人心震慑,各怀疑惧。”⑥(三)监禁
锦衣卫狱就是镇府司狱,依照明人的记载,此狱十分残酷:“镇抚司狱亦不比法司,其室卑入地,其墙厚数仞,即隔壁皋呼,悄不闻声。每市一物入内,必经数处验查,饮食之属,十不能得一。又不能自举火,虽严寒,不过啖冷炙,披冷衲而已。家人辈不但不得随入,亦不许相面。惟拷问之期,得于堂下遥相望见。”⑦
锦衣卫狱囚禁的人有的长达几年,甚至有几十年的。例如嘉靖年间,御史杨爵前后被关押了七年,兵部员外郎杨继盛也坐了三年牢。万历年间,御史曹学程被关押了十年,临江知府钱若庚更是被关押了三十七年。忠良之臣长时间的被关押在黑狱之中,十分令人悲痛。(四)审讯
锦衣卫审讯时会使用刑讯。最重的是受全刑,《明史·刑法志》:“全刑者,曰械,曰镣,曰棍,曰拶,曰夹棍。五毒备具,呼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⑧被用刑以致寻死的情形非常普遍。
它使用的酷刑非常多,其中一种酷刑,叫“昼夜用刑”。据明人记载:“此刑以木笼四面攒钉内向,令囚处其中,少一转侧,钉入其肤。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时中但危坐如偶人。”⑨(五)移送拟罪
在锦衣卫审讯以后,应该移送到法司拟罪。《明史·刑法志》:“而外廷有扞格者,卫则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司拷问之,锻炼周内,始送法司。”⑩嘉靖年间,刑部尚书林俊说:“祖宗以刑狱付法司,以缉获奸盗付镇府,讯鞠既得,犹必付法司拟罪。” 在成化元年以前,锦衣卫移送法司的时候,原本只是移送人犯和招供等,并不能附加参语。成化元年以后,移送时能够附加参语。《大明会典》:“凡(锦衣卫镇抚司)鞠问奸恶重情,得实,具奏请旨发落。内外官员有犯送问,亦如之。旧制俱不用参语,成化元年,始令复奏用参语。”○ 12锦衣卫有了附加参语权以后,等于有了准拟罪权。三法司的拟罪权被锦衣卫侵夺了。《明史·刑法志》:“镇抚职理狱讼……然大狱经讯,即送法司拟罪,未尝具狱词。成化元年始令复奏用参语,法司益掣肘。” 13(六)拟罪
成化元年以后,锦衣卫有了附加参语权,侵夺了三法司的拟罪权。但是这仍然只是间接的侵夺,在国家体制上,三法司仍然是法定的审判机关,只有三法司才有法定的拟罪权。锦衣卫是皇帝的亲信,对于某些重大案件,皇帝早就授权给锦衣卫拟罪权,直接侵夺了三法司的拟罪权。嘉靖二年(1523),刑科都给事中刘济直言:“锻炼于诏狱之手,旨从内降,大臣初不与之,为圣政累非浅。”所谓“旨从内降”,也就是说犯罪案件不经过三法司的拟罪,直接由锦衣卫拟罪请旨,圣旨由内廷直接下达。(七)执行
依照《大明会典》,“三法司处决罪犯,奉钦依者,俱该锦衣卫直日官,将原给驾帖,填写缘由,列名批今,以凭送问处决。”15这是通常的正常法定程序,然而锦衣卫执行死刑,经常不依照法定程序。用刑至人死亡的,奉旨直接杀人的,听皇帝口头下达的命令就杀人的,这类情况是很普遍的。三、锦衣卫对司法的影响(一)锦衣卫诬告陷害
天启五年杨涟案的起因,是由北镇抚司指挥许显纯伪造了汪文言的供词来牵连杨涟等人,然后逮捕杨涟、左光斗等人下诏狱。许显纯在审问汪文言的时候,不停地使用大刑,让汪文言指证杨涟收了前兵部尚書熊廷弼的贿赂,汪文言始终不肯诬告别人,于是许显纯“乃手做文言供状”,用这份伪造的供词,使杨涟等人走上了一条不归路。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阴谋,是许显纯在魏忠贤的支持下,颠倒黑白、无中生有,企图把政敌置于死地。锦衣卫在本案中滥用了皇帝给予的侦缉、审讯权来污蔑无辜的人,混淆事实真相,伪造了犯人的供词,以便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
类似的这种诬告行为在厂卫的历史中是屡见不鲜的。英宗天顺年间,锦衣卫指挥逯杲诬告指挥使李斌谋反,因为受到此案的牵连而被处死的人有二十八人,当时“帝两命庭臣会讯,畏杲不敢平反。” 16世宗嘉靖年间,吏科给事中安磐上疏中就有说到厂卫机构的诬告陷害行
为:“其捕奸盗也,或以一人而牵十余人,或以一家而连数十家,锻炼狱词,付之司寇,谓之‘铸铜板’。其缉妖言也,或用番役四出搜愚民诡异之书,或购奸僧潜行诱愚民弥勒之教,然后从而掩之,无有解脱,谓之‘种妖言’。数十年内,死者填狱,生者冤号。” 17锦衣卫大开告密之门,罗织诬告陷害无辜的人,或者是为了邀功获得升职和奖赏,或者是为了打击政敌,或者是为了钱财,甚至纯粹是在报个人的私仇,锦衣卫的特权被他们肆意滥用。全国上至达官贵族下至平民百姓,没有不对厂卫的这种行为感到恐惧和愤怒,严重影响到明朝统治的稳定性。(二)锦衣卫法外用刑
洪武年间,明太祖就利用锦衣卫诛杀大臣,前后杀害了好几万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死在锦衣卫的酷刑之下。洪武二十年(公元1388年),明太祖因为锦衣卫的诏狱多为非法凌虐,于是将刑具全部焚毁,罢锦衣卫狱。但是到了明成祖夺位后,他又重用锦衣卫指挥纪纲恢复了锦衣卫狱,并设立东厂来加强专制独裁统治。从此以后,从永乐到崇祯年间,厂卫滥刑的现象便一直存在着,镇抚司中的用刑手段,也是更加残酷非法。
镇抚司中的刑多达十八种,最常用的就是械、镣、棍、拶、夹棍五种,其中拶最厉害,能使人的十个手指全部折断。另外有一种酷刑叫“昼夜用刑”,此刑在木笼里面的四壁安装钉
子,犯人坐在笼中,稍微一动弹,钉子就会扎入身体,“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时中但危坐如偶人。” 18镇抚司中被用刑到寻死的情况非常普遍,它的手段尽管明显违法,但法司却不敢诘问,这是因为锦衣卫得到了司礼太监和皇帝的大力支持,当权者要利用锦衣卫攫取权力、巩固统治,而至于法律是否得到切实的遵守就在所不计了。(三)锦衣卫非法拘捕
《大明会典》规定,锦衣卫奉旨缉拿嫌疑人,应该先从刑科领取驾贴,并且要从都察院领取批文,才可以进行,如果是去京师以外的地方拿人,还要持有司礼监发的精微批文。但在实际执行中,锦衣卫却常常置法律于不顾,不拿驾贴和批文就随意拿人。
明代锦衣卫本来是皇帝的亲军卫队,以保护皇帝个人安全为主要职责。从维护皇权的角度看充当了皇帝私人的镇压机关。锦衣卫受理诏狱,同时因为皇权赋予的侦缉权力,并且代表皇权监督或者不同程度地参与明代司法实践而为世人所侧目。(四)锦衣卫侵夺三法司的司法审判权
明代法定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统称为“三法司”,地方上还有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可受理本地本管案件,并且直接审判徒、流以下的案件。徒、流以上的案件全部都要移交刑部和都察院审判,大理寺负责监督复核刑部和都
察院的审判,如果出现了冤狱和疑狱就进行拨正平反。流刑以上案件定案以后还要奏请皇帝进行最后的裁决批准,死刑必须覆奏几次,来显示恤刑。
从体制来看,锦衣卫审讯以后,必须送给三法司拟罪。但实际上,锦衣卫权力极大,三法司的拟罪权被直接或间接的侵夺。直接的侵夺是皇帝直接授权锦衣卫拟罪,不交给三法司拟罪。间接的侵夺是在锦衣卫移送法司拟罪时附加参语,三法司畏惧它的权势,不敢变更平凡,锦衣卫等于有了准拟罪权。锦衣卫有拟罪权及准拟罪权,实际上是司法审判机关。锦衣卫是明代司法制度的弊端。《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注 释:
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09页.
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10页.
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版:第236页.
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54页.
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1页.
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15页.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8页.
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55页.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5页.
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26页.
11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20页.
12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版:第63页.
13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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