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行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切实加大对优质个人客户体,特别是“成长型经营业主”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房产证抵押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以自然人为授信主体,用于个人或个人拥有、控制的经营实体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条件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贷款。
授信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经营实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或承租的企业以及符合我行标准(附件一)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及我行相关政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股本权益性投资;
(三)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条各分、支行(部)对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进行的信用审查审批及相关管理,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借
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人所在城市有自有固定住所,有
固定经营场所且在其经营领域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
并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二)在我行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恶意拖欠、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能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
(四)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证明企业正常经营的相关资料;
(五)经我行信用评级系统测评,个人信用评级及公司信用评级均符合我行规定;
(六)借款人为企业业主的,原则上其管理的经营实体应在我行开设基本户;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担保方式
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或以上担保方式的组合。原则上应采用抵押、质押方式进行担保。
(一)抵押
抵押物为本地住房、商铺及商业用房,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清晰、易于变现;
2、如房屋附带出租合约,放款前需要求抵押人将房屋抵押事宜通知承
租人,要求承租人书面承诺:当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
时,同意租赁合同提前到期,无条件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无被抵押、查封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抵押要求办理最高额抵
押,抵押期限不得短于授信有效期。
(二)质押
可以以我行《授信抵质押规定》认可的资产作为质押。
(三)保证
可以由我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原则上应由符合条件并在我行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如为自然人或非专业担保公司的,需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规定综合确认其担保资格及能力。
第四章业务受理
第七条各分、支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指导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一)证明企业正常经营的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个人合伙经营协议、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符合我行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四)有配偶的,须提供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同意借款人贷款并愿意承担共同债务的书面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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