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代言引发明星肖像权官司娱乐明星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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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22期
文/昊宇
林某某系内地知名女演员。有喜公司是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5日,广州市姿维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姿维雅公司)与林某某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姿维雅公司聘请林某某作为涵洛·姿维雅面膜产品的形象代言人,报酬金额为400万元(税后)。合同同时约定平面广告使用期限为2015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7日,合同到期后,姿维雅公司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的时间作为库存产品处理期。该合同特别约定,本合同及处理期到期后,姿维雅公司或经其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广告及与之相关的拍摄素材。
2015年5月15日,林某某出具授权书,载明有喜公司荣聘知名国际影视明星林某某担任旗下“涵洛·姿维雅品牌面膜产品形象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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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假是多少天 2018年6月2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显示:“有喜企业”和“有喜涵洛”发布了题为《猴年,说好的答案!》《换季期肤暗沉?用黑珍珠来点亮!》等多篇涉案文章,多处使用了林某某的十张肖像,涉案文章中附有产品图片、、。公证书同时显示,有喜公司的hanluo使用了林某某的十张肖像。
林某某认为有喜公司侵犯自己的肖像权,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庭审中,林某某提交百度百科网页截屏打印件,以证明自己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及其肖像的商业价值,同时提交认证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证明有喜公司是“有喜企业”和“有喜涵洛”的主办单位。
叶迎春 沈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有喜公司在代言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经林某某许可,擅自在其及“有喜企业”“有喜涵洛”中继续使用林某某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侵害了林某某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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