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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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利率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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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必须取得市房管部门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关确权证明),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购买方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可向乙方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用于支付购买方所购商品房的购房款,贷款手续按乙方的规定办理。
三、乙方按下列条件向购买方提供房屋抵押贷款:
1、乙方为每位购买方提供住房抵押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年;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3、住房及商业用房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规定执行。
四、甲方必须为每位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购买方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从乙方发放贷款至甲方账户之日起至该笔贷款相应的抵押房产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日止,具体日期以《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注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现售商品房若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后放款,则对于此类现售商品房的贷款甲方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甲方为购买方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后,应及时通知乙方领取,且乙方需【 】日之内领取并支付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的相关费用。
五、在为购买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过程中,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借取合同通知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内,将购买方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移交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且乙方应承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否则由于乙方借出相关文件的时间拖延或拒绝承担相关费用,使甲方不能按《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时间内为购买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而须向购买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的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甲方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相应缩短。
六、乙方应在与购买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增加购买方应及时缴交税费并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的相关条款。在甲方承担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内,如购买方所购商品房已满足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的条件,但购买方迟延缴纳契税或者拒不配合办证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情况告知书后,应协助甲方向购买方发函催促。
七、在甲方承担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内,一旦购买方连续两期或累计六期不按时偿还乙方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时,乙方先行向购买方发出书面催告,如购买方在收到书面催告超过六十日仍不按借款合同支付相关款项的,自乙方向甲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三十日内,甲方保证以支票形式代购买方偿还所欠乙方贷款本息,乙方不能直接从甲方账户上直接扣收上述款项。但购买方一旦出现逾期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形的,乙方有责任及时向购买方书面催促,若因乙方怠于书面通知而导致出现需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拒绝承担。
在甲方承担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内,当购买方连续两期或累计六期未支付按揭款项时,乙方有义务于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扩大损失不属甲方保证范围,由乙方自行承担。上述“扩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抵押房屋市场价格下跌部分的损失等。
八、乙方有权审查每位购买方的经济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购买方的房屋抵押贷款申请。对向乙方申请按揭借款并符合条件的购买方,乙方保证在收妥购买方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应于审查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购买方向乙方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后、乙方发放贷款前,购买方改变付款方式或取消贷款申请的,乙方有义务要求购买方提出书面申请,且在收到购买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是否与购买方就变更付款方式达成一致书面答复乙方,乙方在未收到甲方书面答复前不得为购买方办理取消贷款手续。
九、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必须依政府有关规定开立预售房款银行监控专户
(下称监控账户),如甲方的预售房款银行监控专户是在乙方(或分支机构)开立的,乙方应当对监控账户收到的每笔房款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在房管部门的系统内录入BH编号并做好审核工作;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十、对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购买方,购买方与甲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 合同》,并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确认手续。
1、预售期间,乙方在收到办妥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适用于商业性贷款),将购买方所贷款项一次性转划到甲方指定的监控账户内。
2、若购买方的商品房所在楼栋为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已办妥确权手续的,甲方须提供相
应的《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或《广州市房地产初始登记告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在办妥《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购买方所贷的款项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
3、如果乙方未能按以上约定将贷款支付至上述甲方账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将全部按揭款项支付至上述甲方账户内。
十一、针对预售商品房,若在甲方为购买方办妥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因国家有关贷款政策调整,导致购买方无法申请贷款或放弃购买房屋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涂销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房管部门要求银行提供的有关证明。如乙方不按期配合甲方办理抵押权涂销手续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
十二、针对现售商品房,在甲方办理商品房产权转移手续(即办理购买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前,乙方应完成对购买方的房屋抵押贷款申请的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甲方。在甲方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放款,不得因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同贷书过期、贷款政策调整、或
购买方自身情况变化等)拒绝放款,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在项目竣工验收日之前,乙方贷予购买方的款项,甲方必须按下列规定使用:
1、项目竣工验收前,甲方保证贷款专门用于由乙方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的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乙方的监督。
2、如甲方监控账户在乙方开设的,甲方保证在用款前知会乙方,并向乙方提交房管局出具的拨款证明书,经乙方审核无误后方能用款。
十四、甲方保证由乙方叙做房屋抵押贷款的房产按期按质建成交付购买方使用。甲方因故终止已抵押商品房工程建设的,必须从终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乙方与购买方,并清偿购买方在乙方的贷款本息余额和相关费用。
十五、就乙方对购买方进行贷后管理和追索贷款本息的工作,甲方同意提供协助。
十六、在甲方履行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购买方追索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甲方已代购买方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的书面证明。乙方怠于协助甲方行使追偿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担保期内,如果甲方歇业、解散、破产、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甲方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乙方认可的措施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否则,乙方有权冻结甲方在乙方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专项账户和结算账户的相应额度存款。
十八、甲方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行为套取乙方贷款,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九、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 】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商定。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十、甲方、乙方及购房人就【 】项目所签订的任何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如有)的约定内容与本协议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不论本协议签署日期在先或在后,均以本协议为准,各方均按本协议条款执行。
二十一、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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