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慧,陈 刚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0135)
摘 要:海洋环境污染已成为困扰人类的重大环境问题,它不仅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而且给人类健康带来潜在威胁。陆源污染源是导致跨国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已上升到国际协商议程上。但是,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治理并不理想,因为从技术、经济和法律层面来看,各国参与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的动机并不强烈。为了有效防治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各国应在区域主义框架下切实落实国际海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应当完善各自的国内相关法规。作为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受害者,中国应该采取符合国家利益的立场。
关键词: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法律应对
DOI编码:10.3969/;issn 1674-3687.2012.03.062
中图分类号:DF46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87(2012)03-0062-06
地球表层大部分为海水所覆盖,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0%,其中南半球有80%以上被大洋覆盖,北半球有61%被大洋所覆盖。[1]24海洋向来被誉为生命的摇篮,作为人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作为海洋主体的海水、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临近海面的大气、围绕海洋周围的海岸和海洋底土组成的统一整体。[2]16所有这些构成海洋生态,它们包括个体生态、种生态、落生态和生态系生态。1777年,丹麦学者米勒开始用显微镜观察微小的海洋浮游生物。19世纪初,欧洲各国的生物学家已结合沿岸和浅海环境研究海洋生物的组成和分布规律。[1]12
近几十年来,由于人类经济发展的巨大需求,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全球范围内的工业、生活垃圾迅速增多,海洋环境受到巨大威胁。世界公认的十大环境问题有三个涉及海洋:海洋污染、渔业资源衰竭和物种灭绝、海平面上升。[3]47海洋环境损害已经给人类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一是破坏了许多海域中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损害了海洋生态系统和渔业生产;二是损害海滨环境,影响沿海地区人们的生产和健康。
一、跨国海域海洋环境的陆源污染及其现状
(一)跨国海域海洋环境的陆源污染
海洋环境问题无国界,它的影响遍及国际社会和全球,在一个国家领土内发生的海洋环境问题也可能影响到海域相邻国家的利益。由于一国密集的人口和工业主要分布在一国的近海地区,所以海洋环境的污
染主要是发生在靠近大陆的海湾。大量的废水和固体废物倾入海水,加上海岸曲折造成水流交换不畅,使得海水的温度、含盐量、透明度、生物种类和数量等性状发生改变,对海洋的生态平衡构成危害。同时,由于跨国海域周边分布着较多的城市,所以跨国海域海洋环境污染成为全球海洋污染的重中之重。
根据全球环境基金组织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诸多因素中有四大重大威胁:来自陆源的海洋污染、海洋生物资源的过度开发、海洋栖息地的物理性改变和破坏、因排放船舶压载水造成的生物物种对海洋环境的危害。除此之外,核电站也成为影响海洋环境及生物的一个重要方面。尽管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源较多,但是大多研究证明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是导致海洋污染的主要因素。从世界范围来看,70%-80%的海洋污染来源于陆地活动而非船舶。这些工业活动和生活点源排放以及来源于农业、林业、采矿和城市发展的更分散的流入河流、河口和海洋的径流污染一方面属于农业化学品所导致的污染,另一方面
收稿日期:2011-11-26
作者简介:王慧(1981-),男,甘肃靖远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基金项目(项目编号:AOCQN201018);上海海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00099);上海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上海海事大学
海商法研究中心基金项目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西部法学评论》 2012年第3期
属于工业行为所导致的污染。[4]208-209
(二)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现状
世界上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最严重的海域当属波罗的海和地中海。波罗的海通过北海、斯卡格拉克海峡、卡特加特海峡和丹麦海峡同大西洋相连,波罗的海流域内有10多个国家,生活着9000万人口。波罗的海共有7000公里海岸线,其中瑞典占35%,芬兰占17%,俄罗斯占5%,其余的海岸线分别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波兰、德国和丹麦所有。波罗的海沿岸地区人口密集,有众多交通枢纽和工业企业,途经波罗的海水域的货物运输量占世界海洋运输总量的1/10。由于陆上不负责任的开发利用,波罗的海已成为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海域之一。为了保护波罗的海的海洋环境,1974年,7个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共同签署了《赫尔辛基公约》,1990年,在瑞典召开的首脑会议上,《赫尔辛基公约》被修订,1992年被通过(以下简称1992《公约》),并于2000年生效。[5]136为了控制陆源海洋污染,1992《赫尔》第1条将内水规定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内,第2条第2款对陆源海洋污染做了具体的规定。1992《赫尔辛基公约》为了有效地控制陆源海洋污染提出了以下要求:使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来控制陆源污染、制定具体的
应对措施和标准、采取排污许可证制度。[6]
地中海被北面的欧洲大陆,南面的非洲大陆和东面的亚洲大陆包围着,是世界最大的陆间海。地中海是全球最繁忙的水域之一,全世界30%的商业船只在这里航行,1.5亿居民在其沿岸居住。然而,商业的繁华和人口的密集导致地中海海洋环境污染加重。研究报告显示,地中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海。严重的污染导致大量海洋物种消失,而那些能抵御污染的生物在吸收了污染物以后,又进入了人类食物链,对人类健康带来损害。在美国,政府和专业人士提醒孕妇和儿童要慎食一些来自地中海的海产品。为了控制陆源污染对跨国海域的污染,相关国家于1980年通过了《雅典议定书》,它是第一个根据联合国区域海洋保护计划所制定的专门处理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议定书,也是UNEP的区域海洋保护计划中第一专门解决陆源海洋污染的议定书。为了更进一步的控制陆源海洋污染,1996年该议定书被修订为《保护地中海免遭陆源污染源和陆基行为污染的议定书》。[6]
中国的跨国海域也面临越来越大的海洋环境污染压力。根据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发布的《2009年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来看,作为跨国海域的东海海洋环境污染形势较为严峻。2009年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表明,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为91 950平方公里,其中轻度污染、中度污染、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分别为16 460平方公里、13 800平方公里和21 570平方公里。①虽然东海区域周边涉及较多国家和人口,但是由于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对抗,这些国家在保护东海海洋环境免遭陆源污染方面乏善可陈。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这些国家完全仰仗于各方的“良好意愿”,缺
乏稳定的多边机制。正是基于此,作为UNEP区域海洋项目中的东亚海区域项目便非常“与众不同”:“一个没有区域公约的区域海洋项目,而且目前也没有迹象表明各方有缔结公约的意愿。”[7]
二、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求解
鉴于跨国海域海洋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人们已发现保护跨国海域海洋环境免遭陆源污染的重要性。比如,为了拯救目前世界上最脏的海洋———地中海,地中海相关国家正在积极磋商相关机制。虽然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近来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这是因为它受制于如下因素:
第一,从技术层面来看,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导致的环境损害及其因果关系难以确认,因为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污染源带来的污染物具有累积性和潜伏性特征。虽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来源看似是各国沿海区域的入海口,但是真正导致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根源却是遍布各国的非点源污染源污染。非点源污染被视为是第二代环境难题,很难用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加以应对。为了控制非点源污染源所产生的排放物,就应该控制消费者、服务产业和农业部门导致的污染。[8]22虽然针对上述一些问题已制定了法规
①参见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2009年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
和行政措施,但是现行的环境规制体制还是极其分散,这种分散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大障碍。正是由于技术上解决非点源污染源污染存在一定的难度,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治理任重而道远。
第二,从经济层面来看,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会导致工业部门必然承担两种成本:一是转型成本,即工业部门采用必要的污染技术需要支付的成本;二是回收成本,即投入在每个单位产出上的成本会增加。一般而言,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企业往往对传统的生产路径具有依赖性,即不愿意改革生产技艺,因为改变生产工艺需要进行投资,这是一种典型的转型成本。基于此,我们通常在环境法的改革过程中会发现,追求经济利润的企业通常会抵制政府的环境法革新。正是为了防止本国企业因生产成本提高而在国际竞争中丧失比较优势,很多国家并不愿意强化本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对于地域相连的国家而言,各国避免强化各自环境保护法规的动力更强,因为相连国家的经济竞争或许更激烈。正是基于此,跨国海域相连国家在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方面表现的不尽人意。
第三,从法律层面来看,一方面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会涉及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涉及的污染面较广,所以难以制定一个合理的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分界点。①从UNEP所实施的11个区域海洋保护计划来看,②大部分海洋环境保护协议建议采用议定书的方式来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根据与此相关的《雅典议定书》、《基多议定书》、《科威特议定书》、《布加勒斯特议定书》和《阿鲁巴岛议定书》来看,这些议定书通常要求各国加强污染治理合作,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交换信息,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显然,这样的议定书会给相应的主权国家带来众多国际义务,
很多国家并不愿意承担义务。此外,由于导致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污染源过于分散,有限的国际协议也难以规定完全。
正是由于上述因素的相互制约,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治理情况并不理想。比如,在中国周边最重要的一个海域———西北太平洋区域,虽然这一区域海洋环境状况关系着各国的重要国家利益,但是相关国家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表现的较为消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区域内高度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格局,导致区域内各方难以就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达成一致意见。”。[9]由于各方政治、经济利益的对立过于尖锐,这一区域尚未建立制度层面的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合作体制。
三、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法律应对
(一)确立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特征来看,为了有效地解决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问题,各国间在治理海洋环境陆源污染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岸带综合管理原则(Integrated coastal zone manage-ment,以下简称ICZM)、环境影响评估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清洁生产原则。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6条、《蒙特利尔指南》第12条明确要求一个国家在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行为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21世纪议程》第17(2)章要求针对海洋环境保护采用预防原则,《21世纪议程》和GPA认为为了 王 慧 陈 刚
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求解与法律应对
①②在国际法上通常有5种方法来界定污染的界限:零污染方法、主权原则方法、损害方法、干预方法和吸收能力方法。零污染方法是指
污染物的排放必须为零,否则就构成污染。主权原则方法是指污染物的排放多大程度上构成污染属于一国的主权事务。损害方法是指只要一国的环境污染没有导致非常严重或者重大的损害即不违反国际法。干预方法是指只要一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没有给他国使用相关资源带来重大的损害便属于合法行为。吸收能力方法是指只要污染物的排放没有超过水体的吸收能力便属合法行为。参见Springer,A.L.,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ollution,Quorum Books,1990,pp64-79;Daud Hassan,Protect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 from Land-Based Source ofPollution—Towards Effecti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England:Ashgate Publishing Lted,2006,pp41-43.
1985年RSP改称为Ocean and Coastal Areas Program(OCA),它的领导机构(Program Activity Centre,PAC)从维也纳迁内罗
毕。但是,人们一如既往的称该项目为RSP。参见1976Barcelo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 Sea against Pollution;1978Ku-wait Regional Convention for Cooper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from Pollution;1981Convention for Cooperation in the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of the West and Central African Regional;1981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Coastal Area of the South East Pacific;Reg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Red Sea and Gulfof Aden Environment;1983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Wider Caribbean Region;198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of the Eastern
African Region;1986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of the South Pacific Region;1992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Black Sea against Pollution.
保护海洋环境,应该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的经济利用及其环境保护应该协调。
ICZM原则是解决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问题最为新颖的一项原则,ICZM具有以下特征:跨越一国领域、领土和海洋系统存在复杂的交叉、管理决策和管理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ICZM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借此管理机构可以制定出海岸和海洋区域及其资源可持续使用、发展和保护的决策。[10]39通过ICZM,各国可以共享研究资源、协调污染控制的规则和标准,也可以对收集到的数据和相关的程序进行标准化。当然。ICZM的有效实施以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为基础。但由于IC-ZM的运行存在诸多非确定因素,所以人们常常认为ICZM是一个让人尴尬的复杂问题。[11]53(二)加强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的国际合作
一般来说,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比控制其它海洋环境污染更难,因为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控制涉及一
国的主权和经济发展,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源主要是一国的工业部门、工厂和农业部门。[12]65所以,为了有效的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具有地缘关系的区域主义往往是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所采取的主要模式,针对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很少采取全球性的措施。[13]
理论上讲,区域主义具有以下优势:消除单边主义、比全球主义可行、容易解决共同关注的问题、产生的制度更协调和更有效。从区域主义的实践来看,区域合作协议容易达成,区域合作协议更易处理污染监督等技术问题,区域主义是实现可持续和综合生态管理的良好方法。正是基于此,区域主义一直是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手段。当然,区域主义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区域主义容易导致由各国合意达成的法规比较分散;会破坏国际社会对环境标准的监督;区域主义可能损害第三方。区域主义之所以在海洋环境的保护中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源于各国的合作,比如旨在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华盛顿宣言建议加强国家、地区和国际社会的合作,制定可持续的发展目标,采用有效的措施来应对陆源海洋污染。[12]65基于此,有关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染的国际协议和区域协议均强调合作的重要性。
在区域主义模式下,就各国加强合作以有效地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染而言,UNEP/GPA协调办公室(Coordination office)认为各国需要进行如下方面的合作:加强制度和技术能力、建立数据和信息网络、通过和更新污水处理指引、交换有利于环境的污水处理的信息、改善城郊和工业规划、有效执行海岸带管理计划。①除此之外,为了有效地防治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各国还应
加强在以下领域的合作:提供专家意见和智力支持、提供设备支持、制定更好的指引和标准、对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水平进行系统的评估、确定陆源污染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各国的国民培训和教育、确定环境责任制度、确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端解决程序、加强各国的能力建设、对穷国进行资助和技术转移、注重各国国民的公众参与、强化各国的政治承诺等等。②但是,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常需要成员国具有共同的目标、设立相应的信托基金、各国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各国能够进行信息交流、各国平等互惠。
(三)完善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的国内法规
在跨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过程中,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监督及其实施还处于比较初步的阶段,因为缺乏必要的人力资源来监管区域协议的有效执行。为了有效地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各国应该各自制定出有效的管理政策、综合的规制体制,具体如下:[14]
一是各国应该重视防治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能力建设。为此,各国应该投入足够的资金来防止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加强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技术研发和运用;培养普遍合格的管理人员来控制陆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比如,1975年,UNEP促成了地中海行动计划为了加强制度能力建设,通过了地中海信托基金,由成员国按照规定的比例出资来资助成员国的履约行为。
二是各国应该重视公众在有效防治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时所扮演的角。为了提高各国防治海洋环境陆
《西部法学评论》 2012年第3期
①②See UNEP:Partners in Implementing the GPA Regional Seas,GPA Coordination Office,The Netherlands,Sep,1999,issue 1.
See Kwiatkowska,B.,Marine Pollution for Land-based Sources:Current Problems and Prospects,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
tional Law,1985,Vol 14,p326;Kowabara,S.,The Legal Regime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 against Pollution from Land-basedSources,Tycooly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Limited Dublin,1984;Men Quing-nan,Land-based Marine Pollution:International Law and De-velopment,Graham and Trotman,London,1987.
王 慧 陈 刚 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求解与法律应对
源污染的成效,各国政府应该为国民提供便捷的公众参与途径,应该提高国民防治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意识,应该对国民进行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公共教育。比如针对加勒比海的海洋环境保护的《阿鲁巴岛议定书》,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强调环境教育和环境觉悟培育,强调排污许可制度的意义。可以说,《阿鲁巴岛议定书》代表了区域海洋保护计划的最新进展。
三是有效的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需要各国做出强有力的政治承诺。因为,在现行的国际法制框架和区域法制框架下,大多数有关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防治协定缺乏法律强制力。所以,各国政府针对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所作出的政治承诺是有效防治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重要保障。比如,为了确保《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顺利实施,该公约的参与国发布了一系列的政治宣言和承诺。
但是,一个需要各国需要面临的现实也是客观存在的,即各国在控制跨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第一,有些国家比较贫穷,穷国一般不愿也无法控制跨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第二,有些国家跨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管理体系不够不完善,对相关法规的完善无法一蹴而就;第三,有些国家缺乏动力来按照可持续方式使用资源,因为这可能会影响一国的政治或经济利益。显然,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应该更进一步的加强合作。
(四)中国的处境与立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划定标准,中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中国的海域面积广
阔,整个海域自然地理分布范围跨度约38个纬度,24个经度。从我国海洋分布来看,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等与我国海上相邻或相向。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中国的跨国海域大多存在争议。比如,中国在东海海域与日本存在钓鱼岛纷争,[15]在黄海海域与韩国存在苏岩礁纠纷,在南海海域与菲律宾等国存在领土争议。在这些存在较大争议的海域中,情况最严峻的要属东海的钓鱼岛和南海的南沙岛。
东海、黄海和南海等中国跨国海域之所以存在较大的争议,是因为这一跨国海域牵扯较多的政治和经济纠纷。南沙海域的石油资源量和天然气资源量较为丰富,整个南沙海域所蕴藏的油气资源价值不菲,如此庞大的经济利益正是很多国家垂涎南中国海的原因。此外,中国的跨国海域也成为很多国家应对国内危机的政治策略。比如,菲律宾经常通过在南海问题上采取强硬政策,进而转移国内矛盾,安抚民族情绪。
全球十大污染城市正是由于存在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纠葛,中国跨国海域的海洋环境正呈现越来越恶化的趋势。比如,《2009年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表明,东海区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为91950平方公里。①在导致东海海洋环境不断恶化的诸多因素中,陆源污染源所排放的污染物是首要因素。但是,由于难以调和的经济利益纠纷,加之不断升级的国家主权纠纷,处于中国跨国海域的相邻国家并没有较强的动力来解决跨国海域海洋环境的陆源污染问题。
但是,随着跨国海域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跨国海域相关国家认识逐渐到保护跨国海域环境健康的重要性。比如,2010年第三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通过的《2020中日韩合作展望》承诺加强地区海洋环境保护,努力提升公众减少海洋垃圾的意识。从维护中国国家利益的角度来看,中国应该一方面坚持既定的领土主权立场,另一方面应积极推动跨国海域海洋环境法制的推进。相对于其它议题而言,海洋环境保护比较容易为各国接受,因为它关系到每个国家的利益。为此,中国可以在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框架下协商制定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体制,相关体制应该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海岸带综合管理原则等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除此之外,从保护本国近海利益的角度出发,中国也应该完善本国的国内法来防治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同时为它国传递中国诚心解决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积极信号。
结语
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是导致海洋污染的主要因素,从世界范围看,70%-80%的海洋污染来源于陆地活动而非其它海洋污染源。如同“俄罗斯套娃”一样,防治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则和制度有国家、区域和全球等
①参见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2009年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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