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及主要旅游景点高程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1.06.18
【字 号】青政办[2001]129号
【施行日期】2001.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青海旅游景点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内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驻地及主要旅游景点高程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1〕12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测绘成果越来越多地被广泛应用,为我省对外开放、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广大人民众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近几年来有些部门和单位在使用地理信息数据上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存在因不能反映实地的地理信息,而给人们造成误导,产生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规范我省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使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青海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国家未公开发布的涉及本省行
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应以省测绘局提供的为主,使用者不得公开发布或向他人提供。涉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公布、标注、引用。
  二、这次随文发布了青海省对外开放山峰、主要旅游景点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高程,各有关地区、单位如遇有使用上述以外其它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持县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到省测绘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未按规定使用地理信息数据情况的,应及时上报省测绘局。
  附件:青海省对外开放山峰、主要旅游景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高程概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青海省对外开放山峰主要旅游景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高程概况
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高程
  表一
┌──┬─────────┬─────┬────────┬──────┐
序号县(市、行委)名称│ 海拔高程 │  驻地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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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宁市  │2250  西宁市  省政府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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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通县  │2720  桥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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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湟中县  │2645  鲁沙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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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湟源县  │2666  城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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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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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平安县  │2114  平安镇  海东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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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互助县  │2520  威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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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乐都县  │2000  碾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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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化隆县  │2840  巴燕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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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循化县  │1860  积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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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和县  │1800  川口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