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研教字〔2015 7
保送研究生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稿)经学校2015年第13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5713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需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研20131)的要求,优化研究生生源结构,激发研究生学习与科研热情,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1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自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留学生、港澳台研究生奖学金
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按照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的要求,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采取不同的评选标准进行评选。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3.因“支教”和参加“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于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以其录取当年的相关条件评定奖学金;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后当年不再参评奖学金。
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3)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缴纳学费;
6)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5.研究生享受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每学年奖学金评定时间段为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报效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身心健康;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外语成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3.刻苦钻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本年度科研成果突出;
4.积极参加专业社会实践,具有优良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积极取得专业相关的各类资格证书
第四条 评选机构
1.研究生院统筹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学院(所)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落实情况;各学院(所)根据《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及各学科特点分别制定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施行。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从九月份开始;
2.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勿滥、保证质量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量化条件、逐级优选的程序进行;
3.学生个人对照条件申报,领取和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交申请报表中所需各种材料原件;
4.各班级负责组织和推荐候选人,党支部、团总支、研究生会集体审核候选人的申报条件;
5.各学院(所)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学校评选办法及评选比例组织评选,经评审工作小组集体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和等级,按规定公示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查;
6.研究生院进行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资助对象
等级
标准
比例
博士研究生
特等奖学金
2万元/年(省学业奖学金+1万)
10%
一等奖学金
1.5万元/年(省学业奖学金+0.5万)
11%-20%
二等奖学金
10万元/年(省学业奖学金)
21%-50%
三等奖学金
05万元/
51%-80%
备注:以上博士研究生获得学校特、一、二等学业奖学金的同时获得“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获奖资金每生1万元由省财政提供的“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承担支付,其余部分及三等奖学金部分由学校承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