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国防科技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高校优秀学生攻读国防科技学科专业,鼓励其刻苦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积极投身于国防科技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防科技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部分高校的国防科技学科专业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设立国防科技奖学金的高校和国防科技学科专业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确定,并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 享受国防科技奖学金的学生统称为国防科技生,国防科技生应与培养高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国防科技奖学金协议书。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防科技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志于投身国防科技事业;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 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5. 身体健康。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国防科技奖学金按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设立。每年奖励名额2000名,其中本科生1200名,硕士研究生700名,博士研究生100名,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0元。
国家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调整奖学金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国防科技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2月底前,用人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本年度国防科技奖学金需求计划,包括设奖学校、学科专业、奖学金类别及名额,填写《国防科技奖学金需求计划表》,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经主管单位审核后统一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上报的国防科技奖学金需求计划,与有关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协商后,研究提出年度奖学金计划(包括设奖学校、学科专业、奖学金类别、名额及用人单位,下同)建议,于3月底前汇总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
第九条 每年4月底前,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年度奖学金计划。
第十条 每年5月份,高校根据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的奖学金计划,制订具体的选拔办法,组织实施申报、评定及协议签订工作,并于当年7月底前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后报教育部、财政部。
保送研究生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生原则上从在校一年级学生中选拔,自二年级开始发放奖学金。奖励年限本科生不超过4年,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不超过3年。
第五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国防科技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国防教育、保密教育。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生的培养与管理以高校为主,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高校制订国防科技生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防科技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和考核。用人单位为国防科技生完成教学实践环节的各项任务提供便利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国防科技生应按高校和用人单位的要求接受统一的教育管理,完成学科专业规定的全部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国防科技生进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择优汰劣。
第十五条 国防科技生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报考规定的相关院校上一学历层次的国防科技生学科专业研究生,但应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国防科技奖学金协议书。其中,符合免试保送条件的,纳入教育部专项免试保送研究生计划,高校、用人单位和学生协商保送。
第十六条 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要建立正常的信息沟通机制,高校要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培养要求,用人单位要及时掌握国防科技生在校期间表现情况。
第六章 就业
第十七条 国防科技生毕业后应按协议规定到用人单位就业。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生毕业后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 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的;
2.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处罚的;
3.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4.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5.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 中途退学、转学、转专业的;
7. 未按规定攻读研究生的;
8. 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或未取得学位证书的;
9. 不按协议规定就业及不满服务年限的;
10. 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生经学校批准正常休学,休学期间停发国防科技奖学金。复学后,经申请可继续发放。复学后不申请的,视为违约。
第二十一条 高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 不履行教育及管理责任的;
2. 未按规定完成培养计划,或降低培养标准的;
3. 其他违反协议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 不履行教育及管理责任的;
2. 国防科技生毕业后拒不接收到本单位就业的;
3. 其他违反协议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高校、用人单位、国防科技生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高校违约的,视违约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用人单位违约的,停止其申报国防科技奖学金计划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国防科技生违约的,须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此外,违约方均应承担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技生在校期间违约的,由所在高校负责处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就业后违约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技生缴纳的违约金,由高校集中管理,抵冲下一年度的奖学金拨款。国防科技生就业后违约的,由用人单位及时书面通知高校,并将违约金转交高校。高校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年度违约情况向其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告。
第八章 发放、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每年9月底前,财政部根据国防科技奖学金评选结果及上年度违约金缴纳情况,确定并按隶属关系下达当年的国防科技奖学金预算,再由主管部门办理所属高校的经费预算追加手续。
第二十七条 高校在收到国防科技奖学金预算后,将奖学金逐月发放给国家科技生。
第二十八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国防科技奖学金的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教育、财政、审计及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将对国防科技奖学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或挪用等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高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原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印发的《国防科技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