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E7%9A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2001-0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冀政[200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1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共12.94万人,其中非师范类毕业生9.27万人,师范类毕业生3.67万人。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机制,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科教兴冀”战略的实施,迎接新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宏观调控,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
2001年我省的毕业生除少量属于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生外,均属招生并轨毕业生,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并轨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除特殊需要外,国家不再安排就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毕业
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继续实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列入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中省直单位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要将协议书和接收毕业生名单及时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签章备案。各市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要将接收名单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备案。
进一步放宽毕业生面向全省择业的时限。根据国家规定,办理毕业生第一批就业手续的时间为2001年7月1日,未列入首批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管。在2001年12月31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按月分批报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截至2001年12月31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外省生源毕业生一律回生源地报到,其档案及户、粮关系等一并转出;河北生源毕业生的档案按管理权限分别移交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管,户、粮关系(保留非农业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到2002年12月31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粮迁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由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移交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经学校审查汇总后,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未签定就业协议书的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按待分列入就业建议方案,专科毕业生按生源市列入就业建议方案。待分毕业生的档案、户粮关系暂留学校,9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分批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回生源市就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专科毕业生的档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已成立的人才市场教育分市场代管,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2002年12月31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调配部
门及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不再按应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直接纳入社会教育流动人才体系管理。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有利于毕业生最大限度地就业,有利于留住本省人才、保障我省重点单位和部门对人才的需求,有利于毕业生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原则,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控制毕业研究生和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外流,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的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根据我省实际,鼓励部分毕业研究生到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优先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教育部直属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就业;其他部委属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就业;部委驻冀高校应按专业完成本科毕业生地方留成计划,其毕业生原则上不受行业限制;省属高校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为我省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市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市以下单位就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与普通院校同等学历毕业生实行同一就业政策。三峡库区本、专科毕业生,按国家库区智力移民政策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市和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保送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