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25
农村搬迁补偿
【字 号】内府办发[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2号),我市制发了《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征地秩序,促进了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不相适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73号)中关于“在执行中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调整补充,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与《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征地秩序,促进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2号),结合内江实际,对内江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做调整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