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 号】北碚府发〔2021〕32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五章    附  则
 
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征地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信访办、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按照38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八条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
  农村房屋补偿后交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拆除。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后交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拆除。
  农村搬迁补偿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一)农业类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费。
  成片种植规模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规模化经济作物(不含果树),按每亩3000元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成片种植规模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规模化花木种植,按照附件3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规模化畜禽养殖按照附件4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规模化水产养殖按照附件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二)工业类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费。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所搬迁设备评估净值的20%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三)商业服务类经营活动搬迁补助费。
  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不含简易结构)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不含简易结构)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为上述生产经营活动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存在不当增加搬迁补助费的情形,将不予认定。对骗取搬迁补助费的,将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