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6.15
【字 号】泸市府规〔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规〔20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三章  被征地人员安置
  第四章  被拆迁农民住宅房屋安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保障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报批、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人,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属市政府职权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服从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类补偿,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不得阻扰。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五条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单位)进行实地勘测,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规程确定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现状、分类面积。
  第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照有关规定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确定;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按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印发实施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拆迁补偿、搬家及过渡补偿、房屋安置;
  (四)依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货币安置或社会保障安置。
  第七条 征收农村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800元(不足10亩的按10亩计算)支付土地调整费,用于被征地村民小组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等所需支
出。
第三章  被征地人员安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人员安置:
  (一)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户籍在被征地村民小组依法属于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人员,经被征地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
  (二)因应征入伍将户籍从被征地村民小组迁出(注销)的服现役的义务兵、12年以下的士官;
  (三)因被判无期、有期徒刑(含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改判或减刑为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将户籍从被征地村民小组迁出(注销)的人员;
  (四)因录取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将户籍从被征地村民小组迁出(注销)的在读人员;
  (五)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至征收土地公告截止日期间依法将户籍迁入被征地村民小组的人员,按第(一)项执行。
  第九条 户籍在被征地村民小组但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安置:
  (一)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死亡户籍未注销人员;
  (二)已录取或占编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三)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截止日之后婚嫁迁入、生育或收养的人员。农村搬迁补偿
  第十条 享受安置人员的年龄,以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截止日为基准日,以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记载的年龄为准。
  第十一条 被征地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全部享受人员安置;土地被部分征收的,按人随土地走的原则,享受安置人数以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由被征地村民小组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中落实,并优先确定承包地被征收和房屋被拆迁的人员为安置人员。
  享受安置的人员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10日,报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审定确认。
  第十二条 享受安置人员未满16周岁的,以货币方式安置,每名被安置人员安置费用标准按所在村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优先在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 享受安置人员年满16周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后,纳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享受安置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年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由征地单位按下列办法向征地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缴费,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所需费用由政府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外另行安排:
  (一)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按9年年限缴纳居民医保费;
  (二)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人员,按20年年限缴纳居民医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