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搬迁计划(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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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村民安置办法《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及于桥水库区村搬迁村民安置办法
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补偿办法
来源:发布2011-05-13
为建设蓟县新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1年1月21日国务
院发布的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天津市以宅基地换
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
一、补偿范围
县政府决定搬迁的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和于桥水库库区村及此范围内的行政、
企事业单位。
二、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
三、补偿对象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法宅基地上经批准建设的坐北朝南用于居住
的主房。
(二)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的除主房以外的其他房屋
(含倒房、厢房、背包等)。
(三)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除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四)经批准在非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和附着物等。
(五)青苗、畜禽。
(六)需要搬迁的依法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补偿标准
(一)房屋:
1、简易房:100元/平方米至60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600元/平方米至1200元/平方米。
3、砖混、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至1500元/平方米。
4、选择产权置换的主房,不评不补,只对其装修予以补偿。(二)装修:100元/平方米至400元/平方米。
(三)附着物、青苗、畜禽等:参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标准》(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规定价格确定。
(四)依法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种养专业户,因搬迁造成的倒运费、
安装调试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由县物价认证中心予以评估。(五)租赁房屋:房屋所有者与租赁人自行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后,按规
定分别给予补偿。
五、补偿程序
(一)清点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搬迁补偿对象予以确认后,聘请有资质的拆迁公司
共同对搬迁补偿对象进行清点,清点后与所有权人等各方签字予以确认。
(二)评估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拆迁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搬迁补偿标准进行
评估。
(三)临时安置
1、搬迁户自行安排临时住房,租房补助每人每月280元。支付时间自乡镇
人民政府确定的腾迁之日起至规定的还迁之日止。
2、一次性搬家补助费,享受安置住房的每人280元。
3、根据腾迁协议规定的时间,对提前搬迁的给予奖励,标准为:提前30
天的按宅基地面积30元/平方米奖励,提前20天的按宅基地面
积20元/平方米
奖励,提前10天的按宅基地面积10元/平方米奖励。
(四)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村为单位,对各农户清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
示期间对提出异议的进行复核,对提出咨询和质疑的,由相关人员作出合理解释。
(五)审核、批准
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拆迁公司和评估机构,对清点或评估所提出的
异议进行复核,并出具最终的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对评估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六)结算
按县政府批准的所需资金,由新城公司拨付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村委会、拆迁公司等相关人员按照评估结果兑现给搬迁农民。
(七)拆除
在腾迁协议规定期限内,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物料归本户处置;超过规
定期限,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拆除,物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处理。
六、各乡镇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农村搬迁补偿
(注:本办法所指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村民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众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化水平,加快构建中等旅游城市
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按照《蓟县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
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原则
(一)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维护大多数众利益的原则。
(四)坚持产业发展与促进农民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安居乐业有保障的原则。
(六)坚持照顾困难体,缩小城乡差别的原则。
二、安置范围县政府决定搬迁的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和于桥水库库区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