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 号】本政办发[2011]160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60号)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本溪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促进本溪高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农村搬迁补偿 二、土地征收安置地域范围
本溪高新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歪头山街道办事处、张其寨街道办处所辖农村集体土地,按就近就地回迁安置。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规定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对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不可重置的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可重置的给予搬迁补偿,本标准未明确的参照其它行业标准或以评估价格执行。地上附着物经产权人及土地征收实施单位
双方签字盖章后予以补偿,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五、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地范围内土地上的青苗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物一茬产值计算,菜田3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旱田2000元/亩。
六、林木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标准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二)依据《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21号)规定,实行社会保障安置。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在征地范围内,必须具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以下简称房证),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
(二)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征地范围内实际情况,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化补偿两种安置方式,补偿方式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三)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石桥子、歪头山地区2000元/平方米,张其寨地区19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市场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应经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
(四)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1.安置房屋套型。实行统一安置,单元立体分配,安置房屋套型参照下列标准:一类套型45平方米;二类套型63平方米;三类套型81平方米;类套型99平方米。允许误差±3平方米。
2011年12月30日前取得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或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套型参照标准仍执行原房屋标准套型规定。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照核定后的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货币化补偿标准结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和合理增室(上靠一个套型)面积的,按照货币化补偿标准的80%结算;跨档增室按照市场价结算。
3.安置地点。被征收回迁安置房屋地点以本溪高新区规定的回迁社区为准。
(五)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照面积差额部分的补偿。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证面积之差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货币补偿按1000元/平方米,或按工程造价予以评估补偿,其它部分按无证住宅补偿。
(六)有合法房证的被搬迁人房屋搬迁时各项补助费标准。
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发给临时租房补助费,每户每月600元,按季度发放;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给3个月租房临时补助费。
2.搬家补助费每户1000元(含误工补助费),一次结算;非住宅房屋予以评估确定。
3.对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征收人并按回迁住宅套型面积(增室面积除外)给予取暖费补贴,补贴标准为采暖费价格的50%,补贴年限为30年;被征收转让安置房屋产权的取消补贴。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其他取暖费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4.租房补助费的发放时间。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对在规定时间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从搬迁之日起计算并预支下季度发放租房补助费,其余租房费每满一季度结算一次。
(七)腾空房屋的验收及选房顺序号的确定
1.腾空房屋要求及验收程序。腾空房屋后,由房屋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开具验收单。房屋产权人应保持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无损,验收时按缺少的数量及损失程度在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予以扣抵。验收单应注明验收时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情况,同时标明验收时间。
2.选房顺序号的确定。按照房屋验收时间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抽号确定选房顺序号。
3.被征收人应在房屋验收前,自行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
(八)安置条件和相关费用。回迁安置房屋的装修标准:水泥地面、洗菜盆、洗面盆、厨房及卫生间墙壁1.2米瓷砖、便池、室内门窗、内墙大白。
九、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予以补偿安置:在征收范围内有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合法办公、生产、经营证明。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产权置换房屋的安置地点,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城市建设规划确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置换,按照农房附着物补偿标准或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依据征地前6个月的纳税证明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其中搬迁重建的,根据企业规模按照6-12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未搬迁重建的按照3个月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
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
(一)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确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
1.10日内(含10日)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验收合格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
2.20日内(含20日)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3000元;
3.超过搬迁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征收与补偿机构可按货币化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2%计提征收成本费用。
十一、法律责任及要求
(一)参加征收工作的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如发现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建立公示制度及举报制度,对于采取伪造及欺骗手段签订的补偿协议,一经查实,
其协议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并给予追回资金30%的奖励。
(三)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88号)及附属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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