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搬迁补偿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事宜,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章 补偿基础
第一条 甲方充分尊重乙方法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将依法向乙方支付农村宅基地的补偿费用。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补偿费用由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确定,以合理、公平、平衡的原则为依据。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补偿费用的计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根据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土地收益、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度等因素
综合考虑,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的具体数额。
2. 建筑物补偿费:根据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完好程度、房屋面积、房屋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协商确定建筑物补偿费的具体数额。
3. 搬迁安置费:如乙方需要搬离农村宅基地,在再次购买房屋或搬迁期间的租金、装修费、搬迁费用等方面所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农村宅基地补偿费用时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五条 乙方将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交给甲方进行办理补偿手续。
第六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相关证件后,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测评和评估,确定农村宅基地的补偿费用。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详细说明农村宅基地补偿费用的构成、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并与乙方共同签署补偿协议。
第八条 补偿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甲方应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农村宅基地的补偿费用给乙方。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条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友好合作的原则,遵守协议的约定,共同维护农村宅基地补偿权益的实现。
第十一条 本协议因双方协商一致而提前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解决双方的权益纠纷。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释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如果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互相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双方所有,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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