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活中,为了加强⼟地管理,合理利⽤⼟地,政府有权对⼟地进⾏征收,但需要给被征收⼈相应的补偿,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多⽀付⼟地补偿款的情况,那么,多⽀付征地⼟地补偿款怎么处理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多⽀付征地⼟地补偿款怎么处理
多⽀付的征地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范畴,得利⼈需要将多出的⼟地补偿款进⾏返还。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条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为履⾏道德义务进⾏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给付义务⽽进⾏的债务清偿。
⼆、征收⼟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搬迁补偿
根据⼟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地管理法》第四⼗⼋条征收⼟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征收⼟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相应的养⽼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主要⽤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多⽀付的⼟地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不具有法律依据,需要予以返还,对于⼟地补偿款的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进⾏确定,除此之外,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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