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29
∙【字 号】酉阳府发〔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五章 附则
酉阳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农村搬迁补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征地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办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和审核,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由县征地事务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事务中心按照36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按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七条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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