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确保相关单位有充足的时间宣传《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65号令),让众对新老政策差异充分吸收,确保征地拆迁政策平稳过渡,促进六大片区建设整体推进,2010年12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府第六十五号令延期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或者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第六条  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以征地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农村搬迁补偿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办理入户或者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
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
    第八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突击栽种果树、林木、花卉、农作物等,不得突击建设包括房屋在内的建(构)筑物。公告后突击栽种、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笔录在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时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