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
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我校自XXXX年开始招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条我校在教育硕士、体育硕士、艺术硕士和汉语国际教育硕士4个专业学位类别的23个专业领域,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三条培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艰苦奋斗,能够适应社会要求、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
第五条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发挥自己的优势,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第六条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专业管理、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的素质和潜力。
第七条具有良好的学风,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八条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
第九条鼓励各专业结合专业特点,探索灵活多样的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方式。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学习年限二至三年。
第十一条第一、二学期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三学期开始撰写学位(毕业)论文并进行为期半年的专业实践。
第四章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培养方案是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有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领域,均应制定培养方案。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三条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专业介绍、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及内容、学制及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及学分、考核、专业实践、学位(毕业)论文等。
第十四条培养计划是检验和监督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