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3.28
【字 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号
【施行日期】2023.03.28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检察机关
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号)巡回检察组演员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于2023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3年3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努力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促进,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人民安宁、网络清朗。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助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秦岭、黄河流域和南水北调中段水源地生态保护。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强化对核心技术、新兴产业、传统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完善秦创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深度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助推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扎实做好众信访工作,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常态化推进公开听证、民事和解、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化解等工作,增强信访积案化解实效。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规范“一站式”综合性检察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与各级综治中心工作融合发展,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大格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好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工作,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社会知晓度。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司法实践中
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提升。
  四、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检察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源头预防错案发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侵害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力度。
  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实质化运行,健全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强化对逮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推行数字监管措施运用,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久侦不结等突出问题,落实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意见、抗诉等方式,依法纠正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强化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财产刑执行监督,健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开展对强制医疗执行巡回检察,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五、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加
强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提升同类案件监督质量和效果。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突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执行、违法拍卖、错误分配财产、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违法终结执行等问题的监督,探索对进入民事执行程序的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等的监督。探索对进入破产程序和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发现、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特殊体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法支持起诉。
  六、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以及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法纠正在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决、执行过程中的违法问题,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法督促其纠正。健全行政检察监督协调机制,在履行职责中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七、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加强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落实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完善公益赔偿金管理制度,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人大执法检查、环保督察、审计、监察等有效衔接机制。
  八、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救助机制,开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推动落实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督促强制报告、从业禁止和定期查询等制度落实,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整体功能作用。
  九、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深入推进一体化履职,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接续监督机制,健全“四大检察”互涉案件线索移送办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未成年人、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推进机构
、人员、职能、规则、机制专门化建设,健全“独立机构+专门办案组+专门人员”办案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