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贷手续
担保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A公司名下有一港口开发项目;与B银行签订社团贷款合同;贷款4亿;借款期限为2012年06月29日-2020年06月29日..开发过程中;因A公司出现工程款纠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6;137;256元;法院采取了强制查封同等金额财产的措施..B银行担心贷款安全;要求A公司提前还贷;A公司没有提前偿还;B银行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A公司、B银行、C公司经协商;C公司同意为港口开发项目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B银行同意为港口开发项目的后续开发提供贷款;C公司希望提供担保后可以通过对A公司增资扩股;持有其股份;参与港口开发项目的运作..
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001-1号补充合同;B银行在原有4个亿贷款基础上;向A公司增加5000万贷款;并约定C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约定新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06月30日..
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第001-2号补充合同约定:办妥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的担保和抵押后;B
银行同意A公司增资扩股;同意解除A公司的股权质押..
C公司与B银行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了社团保证合同;但贷款人未按约定放款800万元;C公司关联公司与B银行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了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2月12日办妥地下商场房产房产证编号:号抵押登记手续后;B银行仍未按规定发放贷款1970万元..于是后续饭店房产及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双方没有再办理..
A公司大股东因原计划向B银行增贷1.5亿;发现A公司、B银行、C公司的协议仅仅增贷5000万;于是在没通知C公司情况下;让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B银行于是没有发放5000万增贷..
因A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案件被拘留;C公司办理A公司股权过户出现障碍;A公司在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06月30日;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B银行向法院主张权利..
二、C公司在本案例中的失误及问题
一未在担保合同中对C公司合同目的进行约定及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本案例中;C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入股A公司;并在B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下;顺利实现A公司名下有一港口开发项这一目的..
但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的001-1号补充合同、C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社团保证合同、C公司关联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均没有条款约定对C公司入股加以保护的条款;却在上述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B银行减少贷款;无需通知C公司;C公司还承诺如果A公司不偿还贷款没有明确保护增贷4.5亿或B银行负责人同意的提前还款后;银行后续更多的10个亿贷款支持;就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这样从担保合同的条款上;C公司只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其提供担保所寻求合同目的或者说其权利却无任何条款保护..很难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未对A公司及B银行签订的与担保贷款有关的其它合同进行约束..
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第001-2号补充合同;及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均没有C公司的参加;甚至没有通知C公司..而001-2号补充合同约定了 A公司质押给B银行的股权解除质押的条件;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导致了增贷的解除..而入股及增加贷款却是C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提供担保的目的..
因为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合同中;没有约定:“任何一方签订与贷款有关的协议;需要取得C公司的同意..”这样;C公司在整个贷款合同的履行及变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A公司、B银行随时可以签订与贷款有关的协议;如果损害了C公司的利益;C公司却无法制止..
三未在担保协议之外签订其它相关协议要求A公司及B银行对其担保承担义务..
C公司同意为港口开发项目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前;与A公司及B银行多次协商:B银行同意为C公司港口开发项目的后续开发提供贷款;A公司同意增资扩股;在C公司担保后可以持有其股份;参与港口开发项目的运作..
但C公司均未将上述要求以任何协议形式加以落实..关于后续贷款的金额、期限;增资扩股的手续;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影响等等;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条款对C公司的权利加以具体落
实;也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条款要求A公司及B银行对其担保承担义务..其后;C公司又与B银行多次协商;但协商的文件均没有具体落实各方权利义务..结果当C公司入股出现障碍;后续贷款无法获得时;无任何有效条款保护其利益..
三、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问题研讨..
一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主张:因为A公司没有对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提出异议;视为4亿元贷款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A公司应从上述日期起偿还利息与本金;同时;认为C公司对2014年1月27日签订的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的4亿贷款和5000万增贷提供担保;应对2013年10月21日到期的4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保证责任..
C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涉及的事实与法律剖析..
1、贷款提前到期的问题..
1增贷项目的取消;对还款期限的影响..
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001-1号补充合同;B银行在原有4个亿贷款基础上;向A公司增加5000万贷款;C公司提供担保;并约定新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06月30日..但在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B银行也没有实际发放5000万增贷..银行的行为实际上默认了增贷项目的取消;那建立在增贷基础上的新的还款期限还成立吗
实际上;A公司与B银行最先签订的社团贷款合同约定:4亿元贷款的期限为2012年06月29日-2020年06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4亿元贷款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依据的是在C公司参与担保之前;B银行的单方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时间..法院判决A公司应从上述日期起偿还利息与本金;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的判决没有考虑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的新的还款期限;支持了B银行提前还款的要求..而C公司认为因增贷取消;A公司的贷款应到2020年06月29日到期;主张既然贷款没有到期;C公司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2)法院判决A公司提前还款期限的依据是否有效问题..
法院判决称A公司没有对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提出异议;视为4亿元贷款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
事实上;无论是在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后;还是作为一审被告、二审第三人;A公司均对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提出了异议..虽然A公司没有上诉;但C公司作为担保人提起上诉;并对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提出异议与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在庭审中B银行称:在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营业收入极少;负债情况严重;无法自主承担贷款产生的利息及诚信保证金;且该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填海形成的三宗土地已被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该公司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并没有书面通知原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告债权安全..因此;根据社团贷款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
事实上;A公司在B银行擅自扣除本金及利息;并宣布贷款到期前;一直是正常支付贷款利息;并
没有违约行为..A公司从事的是港口开发项目;在前期开发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投资;还没到实现营业收入的阶段;银行在贷款前是了解A公司的情况后才贷款的..但其后却称其营业收入极少;负债情况严重;要求A公司提前还款;该理由实在是无视客观事实与市场经济规律..A公司涉及的工程款纠纷总金额在2千多万;且法院查封金额为26;137;256元;与其为4亿贷款担保提供的10多亿抵押物来说;只占担保财产价值的2%;与社团贷款合同所称的重大经济纠纷应是不匹配的;且A公司在B银行提起诉讼后;到了C公司提供担保;在原有担保基础上;又增加了价值10多亿的担保额度..
根据社团贷款合同约定;B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行为:如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贷款或其它融资;部分或部分取消借款人未提取的贷款或其它融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本案中;A公司并没有故意违约的行为;也不是根本违约;在抵押担保物充足的基础上;B银行本可以采取社团贷款合同约定的与减少与查封金额相应比例贷款发放等措施;却采取宣布4亿贷款提前到期;这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相违背..
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4亿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6月29日;B银行没有充足的理由却要求A公司提前还款;导致港口开发工
程开发到一半无法建设下去..法院本应在尊重立法目的;充分分析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在协调几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或判决..但法院却最终采取却支持了B银行提前还款的主张..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合同的约定、立法的目的;均被该判决拒之门外..
2、增贷项目的取消与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社团贷款合同;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的001-1号补充合同的基础上;C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社团保证合同、C公司关联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从合同的内容上看;001-1号补充合同将贷款金额变更为4.5亿;还款期限约定为2014年06月30日;该约定应为主合同的内容;但其同时又对如何办理担保、抵押手续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又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应与C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及抵押合同共同作为从合同的内容..
001-1号补充合同对担保条款的具体约定:“办妥C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手续后;贷款人放款800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办妥地下商场房产房产证编号:号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人发放贷款197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公司管理费;办妥饭店房产及土地、饭店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人发放剩余贷款2230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和欠缴的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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