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健康证检查项目
【字 号】沪食药监食安[2009]188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9〕188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提高本市餐饮业和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企业自律诚信经营,决定在本市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对食品安全示范街区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区域的饭店和快餐店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区县,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基础上,将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以简洁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公示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动态的原则。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检查时,分别采用《食品经营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附件1)和《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附件2),检查完毕后,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监督员签名。对每次检查给出“良好”、“一般”或“较差”的检查结论,并分别以“笑脸”、“平脸”、“哭脸”表示。
  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采用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形式,悬挂、摆放或张贴在餐饮单位或食品经营单位醒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