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承诺书
卫生许可承诺书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咖啡馆、酒吧、茶座、游艺厅(室)、室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6、《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7、《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8、《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
10、《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
1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3、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4、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5、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6、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7、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
(二)经营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受理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营业场所房屋证明材料:
①使用自有房产作为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②租赁他人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必须出具房产证、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
5、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6、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8、游艺厅、室等需提供文化行政部门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娱乐经营许可证》。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
2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受理期限
经营者在递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的同时,其余上述资料因故不能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告知承诺。
(三)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5、《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健康证检查项目6、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1、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内容用黑钢笔或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有□的在符合条件的□内打√。
3、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4、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淞滨路28号一楼9号窗口,201540,56844259、56843780(传真)。
告知内容(商场(店)、书店)
上海市宝山区(县)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书店(城市地区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地区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6、《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7、《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
10、《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
1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
2、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3、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4、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