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机通讯费的处理⽅式有哪些
企业为职⼯报销⼿机通讯费,各地规定不⼀,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报销⼿机通讯费的处理⽅式有哪些
⼀、不得税前扣除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报销的通讯费未列⼊职⼯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企业发⽣的职⼯福利费⽀出从税前扣除。个⼈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具的所有者为个⼈,发⽣的通讯费⽆法分清是⽤于个⼈使⽤还是⽤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出是否与企业的收⼊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关的⽀出,不予从税前扣除。”这个政策⾄今有效。
⼆、据实税前扣除
如《河北省地⽅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业务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员工福利有哪些三、作为⼯资薪⾦⽀出税前扣除
如《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陕国税函[2014]47号,注:该⽂件在百度中搜索不到)规定:“企业在标准范围内据实向职⼯报销的通讯费,属于职⼯个⼈的货币收⼊,应作为职⼯⼯资薪⾦收⼊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作为职⼯福利费限额扣除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四条规
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职⼯福利费;企业以现⾦形式按⽉按标准发放或⽀付给全体职⼯的通讯补贴,应计⼊职⼯⼯资薪⾦。”即使在同⼀省,国、地税对于报销通讯费的规定也是不⼀致的。
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通讯费的税务处理,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执⾏。在总局明确之前,企业⼀定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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