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目 次
总 则
基本规定
调查、检查与检测
一般规定
场地和地基基础
上部结构
结构抗震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
一般规定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
Ⅰ 承载能力鉴定
Ⅱ 构造与连接鉴定
Ⅲ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
Ⅳ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
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Ⅰ 场地与地基基础
Ⅱ 上部结构
既有建筑加固
一般规定
材 料
地基基础加固
混凝土结构加固
Ⅰ 增大截面法
Ⅱ 置换混凝土法
Ⅲ 外包型钢法
Ⅳ 粘贴钢板法
Ⅴ 外加预应力法
Ⅵ 粘贴纤维复合材法
Ⅶ 其他三种加固法
钢结构加固
Ⅰ 增大截面法
Ⅱ 粘贴钢板法
Ⅲ 外包钢筋混凝土法
Ⅳ 其他四种加固法
砌体结构加固
Ⅰ 外加钢筋混凝土面层法
Ⅱ 外加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法
Ⅲ 其他四种加固法
木结构加固
结构锚固技术
附录 上部结构抗震构造主要要求及限值
附录 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鉴定标准
附录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鉴定标准
附:起草说明
总 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遵守本规范。
既有建筑安全问题的治理,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的原则;并做到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
房屋结构改造加固 本规范的规定为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的基本要求。当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判定,能够保障既有建筑安全可靠,并正常使用,应允许使用。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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