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若干问题
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颜是根据建房时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确定的。房地产权证的不同颜,反映了它所记载房产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产证颜不同的房产在转让时,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同。
黄证和褐证表明该证所记载的土地系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途径取得。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花园住宅、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等用途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出让金。
绿证表明该证所记载土地系国有土地,房地产权人是通过出让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买受人无须再付出让金,但我国法律对出让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长短不同的使用年限。
红证表明该证所记载的房屋是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它只能转让给房屋所在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或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及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企业在改制前所使用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制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先通过先通过征用程序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目前,国有土地实行的是招、拍、挂的形式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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