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兹有我镇村民XXX,征用(或租用)位于xxxx(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建筑物作为“XXXX有限公司(或XXX厂)”的食品生产场地,场地面积XXXX平方米,该场地所有权属XXXX所有,建筑物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竣工,因历史原因,房地产权证至今仍在办理中,该地块不属于非法用地。 特此证明 XXX村XXXX年XX月XX日产权证(注:应有镇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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