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总公司文件
首发〔2016〕185号
首钢总公司关于颁发《首钢总公司土地房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位
为满足首钢集团(简称集团)深化改革、转型发展,落实董事会关于加强集团不动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集团土地房屋的管理,坚持以价值管理为核心,在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房屋租赁经营管理和分析,深入挖掘集团土地房屋潜在价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固定资产专业管理基本制度,结合首钢战略发展要求,特制定《首钢总公司土地房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予以颁发执行。
本《办法》为集团土地房屋管理通用业务制度,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进一步落实、规范土
地房屋各项管理工作。
                              首钢总公司
                            2016年8月11日
首钢总公司土地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钢集团土地房屋的管理,坚持以价值管理为核心,加强集团土地房屋权属和使用管理,实现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首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土地房屋包括首钢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子公司拥有产权的土地和房屋,以及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但实际使用或管理的土地和房屋。
第三条  土地房屋管理是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及使用的管理。要做到产权清晰合法,使用依法依规、效益最大化。
土地房屋按权属实施管理,产权单位是指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主体单位),产权单位拥有产权处置建议权,总公司拥有产权处置决策权。各产权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授权管理单位负责土地房屋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钢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资产管理中心是首钢集团土地房屋的专业管理部门。
(一)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制(修)定土地房屋管理制度及流程,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提出存量、闲置土地房屋优化使用、增值开发等方案建议并组织指导、督促实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土地房屋权属、产权登记及权属资料归档等专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评价土地房屋使用、租赁、纳免税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总公司权属土地房屋处置、新建项目用地的办理、占地拆迁补偿工作。
产权证
第六条 经营财务部负责组织土地房屋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的审查核准及备案工作。
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总公司授权的土地房屋权属处置、使用中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专业审核和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八条 财务共享中心负责指导土地房屋的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对共享核算单位土地房屋的财务核算、负责组织相关税款的申报、缴纳及核算工作。
第九条 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总公司办公用房及北京地区本部生活区范围内土地房屋的专业管理,并对日常管理督促检查。
第十条 产权单位负责土地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总公司土地房屋管理办法。
(二)提出本单位存量、闲置土地房屋优化、增值开发建议或方案。
(三)负责本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产权转移登记等专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土地房屋使用、国有土地纳免税、土地房屋对外租赁项目的管理。
(五)负责具体办理本单位新增建设用地的相关工作及占地拆迁补偿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土地房屋权属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 土地房屋权属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须做到产权清晰、宗地界址明确、面积准确、证件齐全、资料完备。
第十二条 各产权单位按照国家及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办证率达到百分之百的目标。
各产权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名称发生变化时,其原名称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须及时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新建房屋建筑,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 各产权单位须严格管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件资料,其原件须妥善保管,建立健全土地房屋权属资料台账。总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件原件须存放在总公司档案馆;其余各产权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件原件存放在本单位。复印件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土地房屋权属证件资料的借阅、提供等履行档案管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处置是指存量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包含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价入资、房地产买卖、房地产划转、弃产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或担保、土地使用性质或用途变更、因争议和遗留问题引起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等行为。
第十五条 各产权单位需进行土地房屋权属处置时,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展处置的相关工作。北京地区以外各产权单位涉及当地政府市政配套设施占用土地房屋处置事项由产权单位自行办理处置业务,结果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涉及各产权单位土地(含地上房屋)权属处置流程及审批权限。
产权单位提出土地处置项目事由和项目方案建议,会知资产管理中心、经营财务部、法律事
务部等相关部门提出专业意见,报请总公司专业主管领导,账面原值或评估值50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经总公司经理办公会决策后实施,账面原值或评估值50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房屋经总公司董事会决策后实施。
产权单位将土地房屋权属处置的相关资料及时存档,并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不涉及各产权单位权属土地的房屋转让处置审批权限,按《首钢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产权单位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后,持总公司相关批复文件及处置资料及时办理财务核减手续。
第四章 土地房屋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产权单位使用土地房屋时,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改扩建及新建项目履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加强现场巡视,杜绝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