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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8年12月1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专业协会代表国内碳
钢紧固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200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以下简称“欧委会”)。
2008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委会驻中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58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鉴于应诉企业数量众多,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2009年2月13日,调查机关向报名登记应诉的欧盟企业以及全部已知欧盟紧固件出口商和生产商发出抽样调查表,要求有关企业于15日内答复,并告知有关企业逾期不提交答复的后果,即调查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之规定,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作出裁定。截至答复期限届满,32家欧盟企业填答并提交了抽样调查表,其中14家声称在调查期内曾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2009年4月3日,调查机关在全部14家配合调查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
盟企业范围内,初步抽样选取7家企业进行调查,并于同日向各利害关系方发出征求评论意见的通知。截至评论期届满,调查机关共收到3份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上述评论意见进行了审查后决定维持原抽样调查方案,并于2009年4月15日向被抽样选取的7家企业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答卷期间,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以下简称“卡马克斯公司”)、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Adolf Würth GmbH & Co. KG)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截至本次问卷答复期限届满,调查机关收到了卡马克斯公司和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的答卷, 安国特股份有限公司(A.AGRATI S.p.A.)、毅结特公司(EJOT Baubefestigungen GmbH)、冯塔那鲁依基股份公司(FONTANA LUIGI S.P.A.)、INDUSTRIAS LANEKO S.A.L.和雷迅汽车法莫尔简易股份有限公司(LISI AUTOMOTIVE FORMER)等5家被抽样选取的企业没有提交答卷。
随后,调查机关针对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卡马克斯公司和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2009年8月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多少周年6日,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退出了此次反倾销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卡马克斯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答卷。
由于被抽样选取的7家企业仅剩1家继续配合调查,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2日向余下7家填答了抽样调查表且在调查期内曾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企业发出调查问卷,要求其在37天内提交答卷。答卷期间,Karl Berrang GmbH(以下简称Berrang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延期。截至本次问卷答复期限届满,调查机关收到了Berrang公司的答卷。嘉固汽车固件有限公司(Caparo Atlas Fastenings Limited)、哥劳韦麦达有限责任公司(Growermetal S.R.L.)、特别螺丝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I.B.S. INDUSTRIA BULLONERIA l.)、罗波股份公司(LOBO S.P.A.)、力倍紧固系统有限公司(Richard Bergner Verbindungstechnik GmbH & Co. KG)和韦比吉有限责任公司(VBG Srl)等6家企业没有提交答卷。
至此,调查机关已经向所有填报了抽样调查表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发出了调查问卷,仅有卡马克斯公司和Berrang公司按要求提交了完整答卷。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于卡马克斯公司,调查机关将根据其提交的答卷情况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对于Berrang公司,由于其提交的答卷显示该公司为贸易商,并不生产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系从多个欧盟公司采购,因此调查机关无法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对于其他未填报抽样调查表、未答卷以及退出调查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条例》第21条和商务部《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3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将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其倾销幅度。
4.听取国内申请企业的意见及实地调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派出调查人员赴部分国内紧固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产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5.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1)对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相关评论意见
欧委会就本案申请书提出了评论意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公开版本申请书缺乏透明度,而且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不可信,不能证明倾销和损害的存在。
本案申请人就欧委会的上述意见发表了评论意见,认为欧委会的主张缺乏中国反倾销法上的依据,申请书公开版本中有关信息的保密处理符合中国法律,欧委会对申请书中证据可信度的质疑缺乏证据支持。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欧委会没有提供足以证明申请人对申请书中信息所作保密处理不当的证据,申请人对申请书中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要求符合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第6条的规定;欧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书中的证据不可信,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
(2)对抽样调查的评论意见
欧委会提出评论意见认为,抽样调查表所要求提供的大部分信息并不必要,已经相当于对所有应诉企业进行了完整调查,欧委会担心调查机关可能滥用从抽样调查表中获取的信息。
申请人提出评论意见认为,Agrati公司和Growermetal公司在抽样调查表中明确表示不接受抽样,说明这两家公司已经拒绝合作;提交抽样表的Lobo公司等6家公司均为Fontana Luigi公司的关联企业,其产量、出口量在抽样中应当与Fontana Luigi公司合并计算。申请人同时提出,鉴于登记应诉的58家欧盟企业中仅有十几家表示同意抽样,说明其合作水平很低,建议调查机关要求未被抽样选取的公司提交完整答卷作为备用抽样企业。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抽样调查表所要求的信息对于进行准确有效的抽样调查是必要的,填答抽样调查表所需信息和工作负担远少于填答完整的反倾销调查问卷。为给涉案企业提供尽可能充分的配合调查的机会,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将全部14家提交了抽样调查表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列入抽样候选范围,并从中选取了7家企业向其发放调查问卷。问卷发放当日,调查机关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抽样调查通知和问卷,未被选取的企业也有权从调查机关网站或通过欧委会获取问卷,并可自愿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同日,调查机关就以上情况通知了欧委会。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16份,其中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1家、国内进口商2家,国内生产者3家。德国力固紧固系统有限公司(德国)、锐卡诺姆有限公司(德国)、伍尔特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国)、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德国)、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德国)、曼卡特有限公司(德国)、丽朋爱斯帕纳有限公司(西班牙)
、雷迅汽车锐必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雷迅汽车法莫尔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丽朋沃宾顿杰斯卡有限公司(德国)、柏朗公司(德国)共11家公司作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锐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柏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2家公司作为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浙江晋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共3家公司作为国内生产者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并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关于成立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通知利害关系方。
3.对国内生产者的抽样
根据本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
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采用抽样方法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6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国内生产者基本信息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其生产和销售的基本信息,以及参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的所有关联公司的名称和经营活动。46家国内生产企业填报了基本信息问卷答卷,并表示愿意被抽样。调查机关认定这些国内生产者符合抽样条件,将其纳入抽样企业的考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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