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集团工商事务管理,明晰各部门、各单位职责,理顺各单位工作接口关系,营造良好的经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2管理内容
本规定所指工商事务包括:
1.2.2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的申请、保护,商标续展以及申请省级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著作权的保护。
1.2.3企业经营许可专项审批事项:包括燃气经营资质、燃气具维修资质、燃气设计资质、燃气具准销证、消防安全许可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运输许可、房屋建设及销售系列许可证、生产资质、房地产经营资质、卫生许可证、饭店经营资质等。
1.2.4海关登记及进口设备免税额度的申请、报关、通关等。
1.2.5税务登记办理。
1.2.6产权证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
1.2.7他项权利: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及其登记等事项。
1.2.8上述相关证件、资质的年审、年检、档案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专业集团及成员企业。
2管理体系
2.1工商事务管理实行集团总部、专业集团、成员企业三级管理。
2.2经营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工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及集团总部工商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
2.3各专业集团总经理领导本专业集团工商事务,组织制定本集团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本专业集团工商事务。
2.4成员企业总经理领导、协调本企业工商事务的处理,综合办公部门负责本企业工商事务的归口管理。
3 管理职责
3.1集团经营管理中心
3.1.1进行工商事务知识培训,解答相关疑难问题。
3.1.2支持、协调集团各单位开展工商事务管理工作。
3.1.3负责办理集团总部工商事务及集团商标注册、申请等事项。
3.1.4负责组织、协调廊坊本埠成员企业设立、变更、注销、营业执照年检以及企业代码证书的申请、更换、年检等事项。
3.1.5负责收集有关工商信息,辅助专业集团、成员企业起草相关文件、办理相关工商事务。
3.2专业集团工商事务管理部门
3.2.1负责办理本专业集团日常性工商事务、专利申请以及因企业调整所涉及的有关工商事务。
3.2.2负责廊坊本埠成员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相关工商事务资料的准备工作。
3.2.3对本集团成员企业工商事务管理提供支持服务。
3.2.4指导、监督、检查本专业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工商事务管理工作。
3.3集团总部财务金融中心、各专业集团财务部门协助办理工商事务,负责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资金概算和来源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相关文件,并负责办理税务、外汇相关事宜。
3.4集团文化行政中心负责商标的设计、选样等商标申请的基础性工作。
3.5集团进出口业务相关单位负责办理海关登记、年检,办理通关手续。
3.6成员企业综合办公部门
3.6.1廊坊本埠成员企业综合办公部门负责配合专业集团相关部门收集、整理本企业工商事务资料。
3.6.1.1负责办理或协调办理本企业经营许可专项审批事项。
3.6.1.2负责办理或协调办理本企业土地证、房产证以及土地、房产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登记等事项。
工商年审流程
3.6.1.3归口管理本企业除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以外其他资质证书、权利证书、许可证书的年检事项。
3.6.1.4负责办理本企业其他工商事务。
3.6.2外埠成员企业综合办公部门负责同当地相关部门联系,办理本企业工商事务。必要时,可以请求本专业集团、经营管理中心协助。
3.7项目筹办组
3.7.1新设立企业,如成立项目筹办组且该企业设立地为廊坊本埠的,由相关专业集团工商事务管理部门协同该项目筹办组办理企业开业登记及相关税务、外汇、银行、财政、海关等登记手续。
3.7.2新设企业在廊坊以外的,由该项目筹办组自行办理企业开业登记事宜,必要时可以请求本专业集团或经营管理中心协助。
4档案管理
4.1经营管理中心、各专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应依据《新奥集团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有关工商事务文件、档案保存、归档。
4.2办理工商事务时,所有文件均应备份原件,特殊情况可备份复印件。
4.3经营管理中心、各专业集团、廊坊各成员企业在办理完毕工商事务后,应于两日内将所有资料、文件整理造册,移交集团档案室,不得擅自留存。
4.4外埠成员企业自存工商事务相关文件。但均应将所有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办理文件复印件一份上报集团档案室存档。
4.5经营管理中心、各专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应建立健全工商事务管理台帐。
5责任
5.1经营管理中心、各专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应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工商事务管理。
5.2办理工商事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3工商事务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各种证书,及时年检或办理续展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年检、续展的,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延期。5.4集团及所属各单位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未经集团总裁批准,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发现假冒集团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的,应及时
将情况向经营管理中心汇报。
5.5所有许可证书、权利证书、资质证书不得借与他人使用。
5.6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变更其他证书有关事项。5.7在管理或办理工商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集团有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6附则
6.1本规定由集团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2002年4月28日开始实施,2001年9月5日起实施的原《新奥集团工商事务管理办法》(XA/ZD1603A—20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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