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1.16
【字 号】湘工商财字[2006]11号
【施行日期】2006.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工商年审流程【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工商财字〔2006〕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
  《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已根据省财政厅意见修改,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待省工商局商省财政厅研究具体办法并发文后执行,其余条款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确保挂靠社团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工商行政
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挂靠社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挂靠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社团组织,含学会、协会、委员会、促进会等。
  挂靠社团与工商部门人、财、物脱钩后,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记账方式的确定:
  (一)根据挂靠社团实际,可区别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记账方式:
  1、没有独立编制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挂靠社团,可由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集中办理多个挂靠社团会计业务,各挂靠社团不设独立账簿。
  2、独立编制少、专职工作人员少、没有专(兼)职正式财会人员的挂靠社团,可由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按挂靠社团分别设账办理会计业务。
  3、独立编制较多、专职工作人员较多、有专(兼)职正式财会人员的挂靠社团,可由各挂
靠社团设立专门账户办理该挂靠社团会计业务,同级工商局不为该挂靠社团设账、记账。
  挂靠社团记账方式的选择,由同级工商局局长办公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局财务部门备案。
  (二)实行第一种记账方式的挂靠社团,财务工作由工商部门统管;实行第二种记账方式、第三种记账方式的挂靠社团,财务工作由同级工商局领导,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的原则。
  (三)实行第一种记账方式、第二种记账方式的挂靠社团,工商部门要安排专、兼职财会人员办理挂靠社团财务工作(人员不够的,可从社团抽调1人并入工商财务部门专门从事社团财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第三种记账方式的挂靠社团,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安排社团正式工作人员从事专、兼职财会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凡没有符合从事财会工作条件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挂靠社团,一律不实行第三种记账方式。
  第四条 挂靠社团每年应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第五条 挂靠社团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
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 挂靠社团收入的原则:
  (一)挂靠社团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设置账外账;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将收入缴纳挂靠社团财务,严禁坐支和挪用;严禁借企业年审之机或采取各种行政手段、以各种名义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
  组织各种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赞助收入(含物资)要如实在社团账务中反映。
  (三)挂靠社团收取会费或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严禁将工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变相转为挂靠社团会费收入,不能搞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不得向非会员和非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四)收取会费不得与个人奖励、福利补助挂钩。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借年检之机搭车为社团收取会费。
  (五)挂靠社团原则上不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需要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的,需报经市州以上工商局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支出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开支,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会员补助,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应交纳的税费,其他合理开支。
  第八条 财务支出要认真执行《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和下述规定:
  (一)各项开支要有合法的凭证,凭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报销,报销程序和经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重大活动费用开支,按程序审批后再由理事会决定;坚持所有支出及时结账报账,禁止先签单消费、后集中结账报账的做法。
  (二)基层分支机构实行报账制,由县级挂靠社团统一核算,所有会计资料集中县级统一管理。基层分支机构会员活动开支严格遵守年初预算,按预算开支;县级挂靠社团不得按收
入比例拨付基层分支机构经费。各基层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预算控制的前提下,实行实报实销。分支机构报账员不得由工商所报账员兼任,必须由分支机构人员担任。工商所与社团分支机构不得互相挤占经费。
  (三)挂靠社团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接待费应控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
  (四)会费应由挂靠社团工作人员收取。
  (五)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包括: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拨款,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工商拨款,下同。)不准对外投资。
  第九条 要正确划分机关与社团支出的界限。工商部门应由机关开支的费用不得到社团开支,机关不得占用社团经费;社团使用工商部门房屋、建筑物的,要按规定支付房租、水电、空调、保安、物业管理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