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劣迹艺人复出
近年来,因为一些艺人的丑闻事件,对于“劣迹艺人”这一概念也逐渐引起了大众的关注。在此我们不仅仅对于已经犯罪的艺人应该严惩不贷,更是要从根源上去规避恶性事件的发生。因此,本文将详细分析“劣迹艺人”的概念,分析目前针对于“劣迹艺人”类型及其复出问题的法律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促进法律规制的健康发展,同时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劣迹艺人”概念
“劣迹艺人”简单地说,是指在公共文化领域从事文艺创作及表演的人员中出现的曾经有过不良社会记录的艺人,以及因其所化名品尝到的利益获得不当财物或过度追求私人享受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艺人。这些人因自身行为的败坏,已经失去了继续从事文艺创作及表演的资格,因而也被称作“黑名单”艺人。
二、针对于“劣迹艺人”复出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针对于“劣迹艺人”复出的法律体系,尚无一整套完整的框架,但是已有一些相关规定可以参考。
首先是国务院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文化和艺术市场管理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加强对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严厉打击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对于已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黑名单’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文化市场工作。”此项规定清晰地表明行业对“劣迹艺人”持零容忍态度。
而在电影、电视等传统文化产业方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也颁发了一些规定,针对“劣迹艺人”的行业限制。比如规定、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有严重违法记录的艺人,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担任通告、主持人和演员等职务。在电视和电影领域中,也有着类似的限制。
三、对“劣迹艺人”问题的建议
尽管相关在行业中有的规定已经为“劣迹艺人”问题的制度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新的建议:
因法之名的演员
(1)建立一个统一的黑名单制度
当前对于“劣迹艺人”的定义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制度方面可能会存在盲区。建议建立一个专门针对于“劣迹艺人”的标准,以免出现差错。
(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体系建设应该成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除了制度外,还可以在艺人职业教育中加强“良心”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言行规范。
(3)加强监管执法
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在制度和法律方面完善对非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4)增加行业自律力度
除了政府的指导,在行业内部建立自律机制对于规范行业内人员的行为也是有好处的。比如细化行业规范,制定行业标准等,以提高行业内人员的自觉规范度。
四、结语
在现今社会,因于一些众小劣行为而遭到严厉制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界限之外的“劣迹艺人”更是应该严格甄别。除了已有的法律和规定外,每位从业人员都应该自觉遵守,只有这样才能建设良好健康的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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