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谭煜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24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敏;谭煜名;谭一帆
【当事人】刘敏谭煜名谭一帆
【当事人-个人】因法之名的演员刘敏谭煜名谭一帆
【代理律师/律所】汪震坤广东渊海律师事务所;蓝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付凯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震坤广东渊海律师事务所蓝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付凯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震坤蓝明付凯
【代理律所】广东渊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敏
【被告】谭煜名;谭一帆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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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另查明,谭肇名在原审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在收到谭煜名借款后,部分款项提现,部分款项消费,未显示有向深圳市恒昌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转账的记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判决谭肇名向谭煜名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律师费的责任,谭肇名未提起上诉,视为对该判决的接受和认可,因谭肇名在二审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谭一帆经本院通知作为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谭肇名之前的诉讼行为对谭一帆有效,故谭一帆应在其继承谭肇名遗产的范围内向谭煜名承担偿还本案借款本息及支付律师费的责任。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谭一帆应在其继承谭肇名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谭煜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9900元及利息(利息以4799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本金人民币25034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34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谭一帆应在其继承谭肇名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谭煜名支付本案律师费用5万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谭煜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07.1元。谭煜名已经预交,由谭一帆在其继承谭肇名遗产范围内负担10749.16元,由谭煜名负担1257.94元,谭一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应负担部分径付谭煜名。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4.2元由谭煜名负担,刘敏已预交的14014.2元,谭煜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应负担部分径付刘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8:45: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谭肇名和刘敏系夫妻关系,与谭煜名系兄弟、叔嫂亲属关系。谭肇名、刘敏于1991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8月17日离婚。2018年5月24日,谭肇名向谭煜名出具借条,约定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共3个月,于2018年8月24日本息一次性还清。谭肇名另向谭煜名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共2个月,于2018年6月24日一次性还清。2019年2月28日,谭煜名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1275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结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深圳市恒昌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工商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开庭笔录以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谭煜名与谭肇名系同胞兄弟关系。谭肇名、刘敏于1991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8月17日离婚。谭肇名先后两次向谭煜名出具借条两张借款26万元,50万元。上述26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6月24日,全部本息于2018年6月24日还清;上述50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
5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全部本息于2018年8月24日还清。谭煜名在庭审中自述50万元借款预先扣除了2万元及柜台机手续费100元,26万元借款中的20万元预先扣除了6000元利息和转账手续费40元,26万元借款中的6万元预先扣除了3600元利息和转账手续费20元。谭煜名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及银行流水账目以证明上述案件事实,谭肇名对上述借款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对上述50万元借条中的实际借款479900元和26万元借条中的实际借款250340元予以确认。刘敏辩称对上述债务不知情,谭煜名提交的50万元借条中约定如逾期以路虎车辆粵B1D692提供担保,该车辆于2017年9月15日购买并登记在谭肇名名下,结合本案借款发生时间及上述车辆购买时间及占有情况,原审法院对刘敏对上述债务不知情的辩解不能采信。刘敏又辩称谭肇名将上述借款用于在澳门赌博,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结合谭煜名与谭肇名系同胞兄弟关系及谭肇名、刘敏在本案借款发生时在共同经营深圳市恒昌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等情况,原审法院对刘敏的辩解不能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对谭肇名向谭煜名实际借款479900元和实际借款250340元及该借款系谭肇名、刘敏的夫妻共同债务予以确认。谭煜名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借款利息,由于谭煜名与谭肇名在借条中对上述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谭煜名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能支持。谭煜名请求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
对此予以确认。本案涉案的两张借条对逾期违约金或者滞纳金有所约定,谭煜名对此没有诉请,原审法院对此不作审理。谭煜名起诉请求谭肇名、刘敏按照借条约定承担律师费127000元,谭肇名认为该律师费用过高,谭煜名辩称该律师费包括一审、二审和执行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收费4万元,属于在规定范围之内的合理收费,由于本案目前仅经历一审,谭煜名主张尚来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谭肇名、刘敏应承担本案律师费用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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