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
期
【摘
种典型,在指示给付关系下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从两个基本类型下判断:一是原因关系是否瑕疵;二是指示是否瑕疵。这二者的瑕疵都会导致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产生。同时指示瑕疵的成立所发生的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应根据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关键词】
不当得利;指示给付;原因关系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的引入
【案名】:罗江山等诉郑州高新区鼎盛石材商行等侵权责任纠纷案[i]
【案号】:
一审:(2017)豫010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二审:
(2017)豫01民终9561号民事判决【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1日,原告鼎盛石材负责人甲与大运石材签订
《石材采购合同》一份。2015年1月23日,甲向大运石材负责人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甲欠乙石材货款254500元。4月13日,原告鼎盛石材(乙方)与第三人张伟(甲方)签订《车辆抵账协议》
一份,约定:A 车抵还债务13万元;甲方按照乙方指定,将车辆协助过户;该车辆于4月13日即时交付给乙方,甲方的13万元债务同时消失。随后,
原告与大运石材口头约定以张伟抵账车辆来冲抵原告欠大运石材之间的债务。
4月13日,甲方如约讲该车转移登记至被告罗春良名下。10月10日,
被告罗春良将涉案车辆转移登记至被告罗江山名下,庭审中被告罗江山自述该车辆已经过户并转移到案外人名下,但不愿提供相关证据。被告罗江山与第三人大运石材厂的负责人乙系父子关系。第三人大运石材厂现不承认原告用该车冲抵了欠款,原告鼎盛石材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车辆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各方当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上所示,不难看出,第三人大运石材和被告方属于一个利益团体(下称获利方),本案原告鼎盛石材和第三人大运石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这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本案以车辆抵账的基础和条件。而鼎盛石材和第三人张伟之间有一个抵账协议,原告方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原本其对第三人张伟的车辆给付请求权转移给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大运石材,即获利方。而第三人张伟与该获利方之间实则存在针对标的物车辆的基础法律关系。而该车辆又由第三人不断变更登记并卖给了案外人。
所以,如何定义当事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这种法律关系,获利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案例分析的关键所在。
二、指示给付的基本法律关系分析
(一)二人关系的不当得利VS 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
《物权法》第26条将指示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之一,即,由转让人向受让人让与对其占有媒介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来替代现实交付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作用。[ii]在指示给付法律关系中,一般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指示人、被指示人和领取人。而给付不当得利多发生于两个当事人之间,实务上的案例多属才此种
情形。
[iii]
所以,讨论指示给付下的不当得利,进行两人关系还是三人关系的区分,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
区别于一般的给付型不当得利,上开案例为多人(3人以上)关系不当得利,即3人以上的多数人参与给付关系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第三人参与给付关系,是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一方,其主要类型有:给付连锁、缩短给付、指示给付关系、第三人利益契约等。[iv ]尽管二人关系的不当得利也会有多方当事人,
但是其和多人关系的不当得利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二人关系的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经由代理人订立契约或辅助人履行债务,第三方不在给付不当得利关系之中。例如:
甲授权予乙,以其名义与某空调专卖店丙订立空调维修的承揽合同,若乙受丙欺诈订立该合同,而甲以此为由撤销该合同。此时,不当得利的双方当事人为甲、丙,第三方乙并未参与给付关系。
(二)指示给付下不当得利的基本关系
指示给付关系的不当得利作为多人关系不当得利的一种典型模式,他的当事人有三方,即指示人、被指示人和领取人,彼此之间都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1.对价关系
对价关系,是指指示人所以使领取人领受给付的关系,或为清偿债务,或对领取人为赠与等。上开案例中,
原告鼎盛石材和第三人大运石材之间即是对价关系。由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原告尚欠第三人大运石材厂货款254500元”,原告想通过该汽车的指示交付得以清偿债务。
2.资金关系
资金关系,又称填补关系,即被指示人对指示人所以为给付的关系,其原因或为清偿债务。或贷与信用等。上开案例中原告作为指示人,第三人张伟则为被指示人,双方签订《车辆抵账协议》,约定第三人张伟将豫A×××××车抵还债务13万元,
并按照原告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车辆协助过户,二者之间的填补关系是为了清偿债务。该《车辆抵账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构成指示交付将在下文详细讨论。
3.给予关系
给予关系是指被指示人对领取人的给予,为履行行为或给予行为。上开案例中,
原告与第三人大运石材口头约定以张伟抵账车辆来冲抵原告欠大运石材厂之间的债务。此时,
第三人张伟有一个向第三人大运石材交付该汽车的义务,第三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则为给予关系。
三、指示给付关系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原因关系瑕疵
在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有两个原因关系:一是对价关系;二是资金关系。判断其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原因关系的瑕疵也是基本类型之一。
为处理因原因关系具有瑕疵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首先必须要了解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领取人给付,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双重授权,即领取人因指示人的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给付,而被指示人亦因指示人的授权,向领取人给付,所以,上开案例中应存在法律上两个不同的给付:
①被指示人对于指示人的给付,即第三人张伟对于原告的给付,旨在清偿价值13万元的债务;②指示人对于领取人的给付,即原告对于第三人大运石材的给付,旨在清偿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价金债务。故,
在指示给付类型中,因原因关系具有瑕疵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应区分为对价关系瑕疵和资金关系瑕疵。
1.对价关系
上开案例中的对价关系即原告鼎盛石材和第三人大运石材之间因买卖合同的订立而产生的价金债务关系。由于原告的负责人甲与第三人大运石材厂签订
《花岗岩石材采购合同》向大运石材厂的负责人乙出具欠条一份,案件中的对价关系不存在瑕疵。
2.资金关系
上开案例中的资金关系即原告与第三人张伟之间13万的价金债务关系,若资金关系产生瑕疵,被指示人对指示人有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
本案中《车辆抵账协议》究其性质属于代物清偿协议,即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
使债消灭。但是待物清偿协议是要物契约,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代物清偿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偿契约,此代物清偿契约为要物契约,须清偿人现实地为给付行为并经清偿受领人受领的,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本案中在原告与张伟签订
《车辆抵账协议》后,原告与第三人大运石材口头约定以张伟抵账车辆来冲抵原告欠大运石材厂之间的债务。
4月13日,第三人张伟将该车按照与原告签订的抵账协议约定指示交付于被告罗春良名下。尽管原告并没有实际直接占有该车,但是,从法律上而言,第三人将该车过户到受益方名下时,就完成了两个交付,也就是说清偿人亦是被指示人通过该方式已完成给付,该代物清偿协议发生效力,其与指示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从13万元的价金债务变更为该车辆的给付债务,且因指示交付,该债务消灭,故上开案例中的资金关系亦不存在瑕疵。
(二)指示瑕疵1.指示瑕疵的性质
指示瑕疵即指示的欠缺或不生效力。指示给付关系的特在于指示人
“指示”被指示人,向领取人为给付,并因被指示人对领取人之支付而分别完成两个给付关系。[v ]
首先,尽管在指示给付下,资金关系和对价关系是基础和原因,但是指示关系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影响
仍应该独立判断,不能应因基础关系的无效而随之无效,故指示瑕疵应与原因关系瑕疵严格区分。上开案例中的指示为原告指示第三人张伟将该车按照与原告签订的抵账协议约定的指示交付,直接转移登记至领取人名下,以该车冲抵货款。指示本身此时并没有瑕疵。
其次,在指示瑕疵的情形下被指示人对受领人的给予,因欠缺清偿指示,给予者不能将清偿制定以使者的地位传达于受领人,不成立指示人的给付,受领人系以非给付方式取得财产利益,给予者得向受领人主张非不当得利。区别于指示瑕疵,
对价关系或资金关系的无效,归根到底是是债权契约的无效,因此不当得利关系仅能发生在无效债之关系当事人间,而不能向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这是债之相对性决定的。当指示具有瑕疵,则所有权移转就不再存有指示人所指示的给付目的,因此第三人所取得的所有权就不是来自于契约相对人的给付行为,故而当事人间的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就无须依债权契约关系而返还。
最后,指示人对被指示人的指示在性质上为意思表示,既为意思表示,则可适用有关意思表示的理论进行瑕疵判断,且要满足意思表示成立的要件,故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指示无效。此时就构成欠缺指示。
除此之外,欠缺指示的主要情形还有: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指示、
伪造变造指示、对被指示人以外之人为给予,以及重复支付。2.对被指示人以外之人为给予
对被指示人以外之人为给予是欠缺指示的一种基本类型,例如甲指示丙汇款予乙,丙误汇予丁。上开案例即是这种情况。
本案中,根据协议和指示给付关系,原告应将自己对第三人张伟汽车的给付请求权(代物清偿协议因指示交付而生效,不再赘述)转让给第三人大运石材,但实际情况是转让给了具有郑州户口的被告罗春良,尔后被告罗春良将其转让给了被告罗江山,而罗江山为第三人即应受领人大运石材负责人乙之子,而转让给罗春良只是了规避罗江山没有郑州户口无法上牌之事由,仅是车辆过户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与原告及其他被告和第三人无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人大运石材厂的负责人乙与抵账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和处分人罗江山系父子关系,此种情况下其实可以将二者作为一个受益方来看待,或者将其拆分为一个指示交付和一个赠与合同,此时,第三人张伟与大运石材及罗江山之间又形成了一个三方的指示交付关系,若各方没有异议,则此时两个指示交付,三个法律上的交付就已完成,不存在任何瑕疵的问题,即不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但是在案例中,罗江山获得该抵账车辆后,大运石材厂对冲抵欠款的口头约定予以否认,仍按原欠款数额向原告主张债权。大运石材的此种行为剥离其与被告罗江山的依附关系,撤销了第二个指示关系(上图)中的委托,第二个指示关系应瑕疵而无效。同样,该行为也使得指示人张伟对被指示人以外之人为给予,构成典型的指示瑕疵,此时第三人大运石材厂现在不承认原告用该车冲抵了欠款,被告罗江山获
得该车辆的财产权益,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合乎情理的事实根据,属于不当得利,故给予者可向受领人主张非给付不当得利。本案中,
给予者为第三人张伟,但由于代偿协议,原告以取得标的车辆的所有权以免除其13万的债务,故原告可作为权利人(亦是利益受损人)代替给予者要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由于涉案车辆已经被罗江山转移过户至案外人,又不愿提供财产下落,致使原告返还车辆的主张不能实现。而被告罗春良将该车辆过户给罗江山时,被告罗江山和第三人大运石材厂均未对车辆冲抵欠款13万元的数额提出异议,
故该数额即车辆价值应以13万元为准,故原告可要求被告罗江山返还13万元的得利。
四、结语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发现对于司法实践中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分析,需要从原因关系的瑕疵和指示瑕疵两个基本类型入手,原因关系的瑕疵和指示瑕疵均会导致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产生。而在指示给付关系下,
也会伴随着多重指示关系的出现,但是从原因关系的瑕疵和指示瑕疵两个基本类型入手的分析方法仍要坚持,才能得到最终的答案。
【参考文献】
[i]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江山等诉郑州高新区鼎盛石材商行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因法之名的演员作出的(2017)豫01民终9561号民事判决。[ii]崔建远.物权法视野下的指示交付[J].法律适用,2014(10).[iii]王泽鉴.不当得利[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203.[iv]梁松雄.不当得利法上之三角关系[J].东海大学法学研究,1985(2);陈自强.委托银行付款之三角关系不当得利[J.政大法学评论,1996(56);转引自王泽鉴.不当得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05.[v]同[3]217.
多人关系的不当得利之指示给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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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雨佳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市200050)
作者简介:林雨佳(1995—),女,汉族,安徽安庆人,民商法研究生三年级在读。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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